1) enforcement notice
执行管制通知书
3) suspension period [notice to quit]
暂缓执行期(迁出通知书)
4) circular note
银行通知书
5) register of enforcement notices
执行通知登记册
6) restriction notice
限制通知书
补充资料:人民检察院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附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附注:《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