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inistry of Personne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2) personnel syste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人事制度
3)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4) MO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5)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6) Ministry of Supervi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人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原则、机构,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培训、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离休、回避、申诉、控告监督等内容的总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是一外来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干部"指在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及革命团体中担负一定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在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工农民主政府中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干部"一词的含义变化不大,主要指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组织、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沿革 1949~1989年,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① 1949~1953年沿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的干部制度。此后,在学习苏联干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建立了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的干部制度。②1966年 5月~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和损失。建国后17年的干部工作被否定,各项干部制度被废止,给干部管理造成了严重混乱。③1976年10月以后,干部制度进入改革和逐步完善的阶段。首先恢复建立了各级、各部门的干部管理机构,接着在干部管理、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离休、退休、培训、工资、回避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实行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干部管理制度。
管理体制 干部管理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的根本原则指导下建立的,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基本上采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管理体制,所有干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借鉴苏联干部管理的经验, 作出了 《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建立起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的管理体制。①分部管理,即按工作需要将全体干部分类,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类别是:军队干部;文教工作干部;计划、工业工作干部;财政、贸易工作干部;交通、运输工作干部;农、林、水利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华侨民主人士,工商界代表人物,协商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佛教协会、伊斯兰协会和国民文化协会的机关干部;政法工作干部;中共党委、群众团体工作干部;以及未包括在上述九类之内的其他工作干部。②分级管理,即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凡属于担负全国某个方面重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共中央管理,其他干部则由中共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管理的层次是分别管理党政机关下属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
"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干部管理体制得到了恢复、改革和完善。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定废除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实行干部任期制;1982年中共中央提出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1984年4月在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上以"管少、管好、管活"为原则,改革了干部管理体制,下放了干部管理权限,将过去上级干部人事部门管理下两级、改为原则上只管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同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使用干部的自主权;另外,在干部管理体制上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坚持贯彻共产党管干部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
管理机构 干部管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体制相应设置。1949年10月~1953年期间,所有干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同时,在政务院及内务部等单位设立人事机构,协助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及有关系统的干部。1953年后,改为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分别负责管理中共党委、群众团体、以及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的干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事机构,协助各级党委组织部综合管理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工作,负责办理本系统、本部门干部工作的具体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管一部分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干部管理机构大致有以下变化:①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直属政务院的人事局,协助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干部。同时,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也设立人事处,分别主管本系统的干部。内务部设立人事司、主管地方人民政府的干部。②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为加强政府系统的干部管理工作,撤销了政务院、内务部、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的人事机构,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政府机关的干部。此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了人事管理机构。1951年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设立了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人事厅(局),专署,县设立人事科。③1954年12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央各部门进行了调整,撤销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了国务院人事局,其职责范围有了很大的压缩。主要负责办理国务院任免干部的手续;办理国家机关干部的调配及统计事项;办理国家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福利补助事项;办理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行政编制事宜。与此同时,六大行政区及其人事部门也相继撤销。④1959年 7月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简机构"的决定,撤销了国务院人事局,同年6月在内务部设立了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办理除编制工作以外原国务院人事局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此后,有些省、市、县的人事部门并入了当地的民政部门。⑤1978年3月,在重建中央民政部(原内务部)的同时,设立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干部人事工作。在此前后,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也陆续恢复。⑥1980年 8月,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⑦1982年 5月,国务院将国家人事局同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技干部局(1984年划归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工资、人事工作。⑧1988年 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人事部。人事部成为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人事和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选拔和合理使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协调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和职能调整,机构管理等工作。
具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具体制度有以下几种。
任免制度 1949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1951年11月中央人民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颁发《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对于中央人民委员会、政务院、大行政区和省人民政府分别任免干部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手续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57年 9月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颁布了 《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的办法》,同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其后,国务院还颁发了一些有关干部任免工作的程序和手续方面的规定。
录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干部录用长期按不成文法进行。1982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做法。1984年始,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发出通知,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对乡镇干部实行选用制,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有些地方试行领导干部招聘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招标竞争,择优聘任等,使考任制、聘任制、选任制有了很大发展。
奖惩制度 1952年 8月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确立了奖惩制度。1957年10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充实和发展了奖惩制度。这个规定一直沿用下来。其中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干部制度的改革,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实行重奖。
退休、离休和退职制度 1955年底,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它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干部。1958年 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发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 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工人和干部的退休制度,此项规定一直执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 1978年, 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完善了干部退休制度。离休制度是干部退休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中国特有的安置老干部的一种制度。195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上职务的,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干部,可以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这实际上是现行老干部离休制度的雏形。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的离职休养的规定》明确指出,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者,都可以享受离休待遇。退职制度,1952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5年12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 3月国务院又下达了企业、机关统一执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形势的发展,对退职的内容作了补充,并在全国试行。
调配、职务升降制度 1978年以前没有制定综合性的成文的干部调配和职务升降的法律文件。大量的干部调配和职务升降工作是按当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规定、政策进行的。1978年以后实行计划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干部调配制度,对于相对富余的专业技术干部实行人才流动。
考核制度 长期以来主要实行干部鉴定制度,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1949年颁布的《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决定》。1978年以后明确规定干部考核制度的内容是德、能、勤、绩,并以考核实绩为重点。
培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以中共党校和行政干部学校为中心的干部培训体制,基本形成了一套干部培训制度。但没有制定系统的、综合性的干部培训法规。1978年以后,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中共党校和管理干部学院的干部培训体制,使干部培训逐步制度化、正规化。
工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几种不同的工资形式。多数机关干部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的"供给制"。供给制指由国家定期发给干部一定数量的伙食、 服装和津贴的制度。 后改为"包干制",即由国家定期将伙食、服装折成米或款以包干形式发给干部的制度。1952年统一改为"工资分"制,即以工资分作为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每一工资分的分值均以实物计算。与此同时,一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实行工资制,以一市斤小米的价格为计算单位,工资按照米价折款发给本人。还有一部分国家干部,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对于1949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中央直属的国家机关干部,政务院制定了统一的工资标准。1956年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实行直接统一按货币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大多数企业的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度。1985年改革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包括基本工资、工龄津贴、奖金在内的结构工资制度。
福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在对干部实行房租补贴、长江以北地区的冬季取暖费补贴;1956年以后,先后实行地区生活费补贴;地质普查和勘探职工野外工作补贴;国家干部生、老、病、残、伤、死等保险和集体福利、困难补助以及公费医疗等制度。在休假制度方面,实行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事假等。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对干部的福利待遇还在不断完善。
交流制度 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把定期交流干部作为干部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这项制度未能坚持下去。1978年以后逐步推行干部交流制度。
监察制度 1950年10月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1954年改为国家监察部,干部监察制度逐步形成,1959年国家监察部撤销,干部监察工作陷于停顿状态。1987年 8月国家监察部恢复,干部监察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
申诉制度 1957年国家监察部颁发的《关于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认真处理。
"干部"是一外来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干部"指在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及革命团体中担负一定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在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工农民主政府中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干部"一词的含义变化不大,主要指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组织、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沿革 1949~1989年,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① 1949~1953年沿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的干部制度。此后,在学习苏联干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建立了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的干部制度。②1966年 5月~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和损失。建国后17年的干部工作被否定,各项干部制度被废止,给干部管理造成了严重混乱。③1976年10月以后,干部制度进入改革和逐步完善的阶段。首先恢复建立了各级、各部门的干部管理机构,接着在干部管理、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离休、退休、培训、工资、回避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实行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干部管理制度。
管理体制 干部管理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的根本原则指导下建立的,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基本上采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管理体制,所有干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借鉴苏联干部管理的经验, 作出了 《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建立起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的管理体制。①分部管理,即按工作需要将全体干部分类,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类别是:军队干部;文教工作干部;计划、工业工作干部;财政、贸易工作干部;交通、运输工作干部;农、林、水利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华侨民主人士,工商界代表人物,协商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佛教协会、伊斯兰协会和国民文化协会的机关干部;政法工作干部;中共党委、群众团体工作干部;以及未包括在上述九类之内的其他工作干部。②分级管理,即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凡属于担负全国某个方面重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共中央管理,其他干部则由中共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管理的层次是分别管理党政机关下属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
"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干部管理体制得到了恢复、改革和完善。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定废除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实行干部任期制;1982年中共中央提出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1984年4月在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上以"管少、管好、管活"为原则,改革了干部管理体制,下放了干部管理权限,将过去上级干部人事部门管理下两级、改为原则上只管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同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使用干部的自主权;另外,在干部管理体制上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坚持贯彻共产党管干部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
管理机构 干部管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体制相应设置。1949年10月~1953年期间,所有干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同时,在政务院及内务部等单位设立人事机构,协助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及有关系统的干部。1953年后,改为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分别负责管理中共党委、群众团体、以及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的干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事机构,协助各级党委组织部综合管理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工作,负责办理本系统、本部门干部工作的具体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管一部分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干部管理机构大致有以下变化:①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直属政务院的人事局,协助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干部。同时,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也设立人事处,分别主管本系统的干部。内务部设立人事司、主管地方人民政府的干部。②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为加强政府系统的干部管理工作,撤销了政务院、内务部、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的人事机构,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政府机关的干部。此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了人事管理机构。1951年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设立了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人事厅(局),专署,县设立人事科。③1954年12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央各部门进行了调整,撤销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了国务院人事局,其职责范围有了很大的压缩。主要负责办理国务院任免干部的手续;办理国家机关干部的调配及统计事项;办理国家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福利补助事项;办理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行政编制事宜。与此同时,六大行政区及其人事部门也相继撤销。④1959年 7月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简机构"的决定,撤销了国务院人事局,同年6月在内务部设立了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办理除编制工作以外原国务院人事局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此后,有些省、市、县的人事部门并入了当地的民政部门。⑤1978年3月,在重建中央民政部(原内务部)的同时,设立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干部人事工作。在此前后,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也陆续恢复。⑥1980年 8月,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⑦1982年 5月,国务院将国家人事局同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技干部局(1984年划归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工资、人事工作。⑧1988年 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人事部。人事部成为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人事和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选拔和合理使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协调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和职能调整,机构管理等工作。
具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具体制度有以下几种。
任免制度 1949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1951年11月中央人民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颁发《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对于中央人民委员会、政务院、大行政区和省人民政府分别任免干部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手续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57年 9月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颁布了 《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的办法》,同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其后,国务院还颁发了一些有关干部任免工作的程序和手续方面的规定。
录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干部录用长期按不成文法进行。1982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做法。1984年始,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发出通知,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对乡镇干部实行选用制,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有些地方试行领导干部招聘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招标竞争,择优聘任等,使考任制、聘任制、选任制有了很大发展。
奖惩制度 1952年 8月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确立了奖惩制度。1957年10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充实和发展了奖惩制度。这个规定一直沿用下来。其中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干部制度的改革,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实行重奖。
退休、离休和退职制度 1955年底,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它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干部。1958年 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发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 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工人和干部的退休制度,此项规定一直执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 1978年, 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完善了干部退休制度。离休制度是干部退休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中国特有的安置老干部的一种制度。195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上职务的,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干部,可以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这实际上是现行老干部离休制度的雏形。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的离职休养的规定》明确指出,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者,都可以享受离休待遇。退职制度,1952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5年12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 3月国务院又下达了企业、机关统一执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形势的发展,对退职的内容作了补充,并在全国试行。
调配、职务升降制度 1978年以前没有制定综合性的成文的干部调配和职务升降的法律文件。大量的干部调配和职务升降工作是按当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规定、政策进行的。1978年以后实行计划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干部调配制度,对于相对富余的专业技术干部实行人才流动。
考核制度 长期以来主要实行干部鉴定制度,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1949年颁布的《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决定》。1978年以后明确规定干部考核制度的内容是德、能、勤、绩,并以考核实绩为重点。
培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以中共党校和行政干部学校为中心的干部培训体制,基本形成了一套干部培训制度。但没有制定系统的、综合性的干部培训法规。1978年以后,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中共党校和管理干部学院的干部培训体制,使干部培训逐步制度化、正规化。
工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几种不同的工资形式。多数机关干部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的"供给制"。供给制指由国家定期发给干部一定数量的伙食、 服装和津贴的制度。 后改为"包干制",即由国家定期将伙食、服装折成米或款以包干形式发给干部的制度。1952年统一改为"工资分"制,即以工资分作为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每一工资分的分值均以实物计算。与此同时,一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实行工资制,以一市斤小米的价格为计算单位,工资按照米价折款发给本人。还有一部分国家干部,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对于1949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中央直属的国家机关干部,政务院制定了统一的工资标准。1956年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实行直接统一按货币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大多数企业的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度。1985年改革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包括基本工资、工龄津贴、奖金在内的结构工资制度。
福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在对干部实行房租补贴、长江以北地区的冬季取暖费补贴;1956年以后,先后实行地区生活费补贴;地质普查和勘探职工野外工作补贴;国家干部生、老、病、残、伤、死等保险和集体福利、困难补助以及公费医疗等制度。在休假制度方面,实行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事假等。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对干部的福利待遇还在不断完善。
交流制度 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把定期交流干部作为干部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这项制度未能坚持下去。1978年以后逐步推行干部交流制度。
监察制度 1950年10月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1954年改为国家监察部,干部监察制度逐步形成,1959年国家监察部撤销,干部监察工作陷于停顿状态。1987年 8月国家监察部恢复,干部监察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
申诉制度 1957年国家监察部颁发的《关于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认真处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