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alienability of territory
领土的不可割让性
2) an inalienaBle part of the territory
不可分割的领土
补充资料:领土
领土 territory 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称,中国领土除大陆外还包括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采用直线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领土主权原则 国家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久经确认的重要原则。1945年制订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中国于1954年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十项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强调领土主权原则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行使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际法承认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和领土主权的排他性,但这并不排除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行使加以某些限制。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行使设定的一般限制,包括每个国家应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内无害通过;每个国家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作有害他国的行为,如污染邻国的空气或水流、用人为的方法妨害下游邻国对河水的利用、在边界地区设立靶场危及邻国人民的安全,或利用其领土作为对邻国进行颠覆活动或其他犯罪的基地等。
领土主权也可以受到国际条约的特殊限制。如果这种条约是根据缔约双方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不损害任何一方主权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例如,根据条约,一国允许另一国公民在其领水内捕鱼,一国给予一个内陆国在其领土上通过的权利等。但中外历史上根据不平等条约对一国领土主权所加的限制,是对有关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违反国际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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