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1)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2)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Method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First Government and the First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3)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4)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asic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
5)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hina]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
6)  Proposal by the Drafting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KSAR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KSAR Unde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PC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Troops Garrison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lang-gang Tebie Xingzhengqu Zhulunfo《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介口印sGarrison切woftheHo碑gKOng SPecial Adminisrrative Region ofthepeople’:ReP“blic ofChina,八e) 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0号令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有关国防和香港驻军的规定,规范香港驻军制度的法律。分为总则,香港驻军的职责,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附则,共6章30条。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香港驻军的组成、领导关系和驻军费用的负担。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②规定香港驻军的职责。香港驻军的防务职责是: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③规定香港驻军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豁免权和其他权利。香港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香港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压.香港驻军和驻军人员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筋免。香港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④规定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香港驻军不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香港驻军和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涉及香港驻军的,应当征求香港驻军的意见。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