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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ovenant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
2)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3)  international air joint pledge
国际航空公约
4)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mong Warsaw System
华沙体制国际航空公约
5)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
6)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补充资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1944 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 。1947 年4月4日生效 。从1947年到1977年曾11次修订。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承认《公约》,并从即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公约》共4部分,22章,96条,11个修订议定书 。第一部分是空中航行。第二部分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部分是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
   《公约》承认,每一缔约国对其领土上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关于航空器的国籍,《公约》采用登记主义,即: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公约》将飞行分为两种 ,定期航班飞行和非定期航班飞行。关于定期航班飞行,《公约》规定,除非经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而对于非定期航班飞行,《公约》规定,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缔 约国航空器  在遵守《 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无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往任何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此外,《公约》还对“禁区”和“国内载运权”作了规定。
   根据《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组成 。其宗旨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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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