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ovenant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
5)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
补充资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1944 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 。1947 年4月4日生效 。从1947年到1977年曾11次修订。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承认《公约》,并从即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公约》共4部分,22章,96条,11个修订议定书 。第一部分是空中航行。第二部分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部分是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 《公约》承认,每一缔约国对其领土上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关于航空器的国籍,《公约》采用登记主义,即: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公约》将飞行分为两种 ,定期航班飞行和非定期航班飞行。关于定期航班飞行,《公约》规定,除非经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而对于非定期航班飞行,《公约》规定,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缔 约国航空器 , 在遵守《 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无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往任何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此外,《公约》还对“禁区”和“国内载运权”作了规定。 根据《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组成 。其宗旨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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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