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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ittee of Economic Trade for Foreign Countries
对外经贸委员会
2)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  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
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
4)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ttee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5)  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
全国对外贸易委员会
6)  Foreign Exchange and Trade Commission
外汇贸易委员会
补充资料:美国对外贸易管制


美国对外贸易管制


美国对外贸易管制美国在进口方面的管制办法,主要采取配额制,要求生产国自动限制对美出口以及规定最低进口价格等。实行进口配额的商品有棉花、乳制品、花生、某些鱼类、土豆、糖、肉类、不锈钢、合金工具及钢制品。对棉花及棉织品、奶油和糖的进口是以“生产国”为基础,分别规定配额。对石油及其产品.一向实行配额。1976年底取消限制,但须申请进口许可证和缴纳进口许可证费用。对小麦进口则实行数量限制;对鲜的或冷冻的牛肉、小牛肉、羊肉进口,按照双边协定,规定配额和征收税金。美国通过谈判,利用达成的《有秩序的销售协议》,限制对方商品的进口数量,还通过规定最低价格的办法,限制日本和欧洲的钢铁输入。对国外的支付与汇款一般不加限制;但对古巴、朝鲜、越南的支付与汇款,则须中请许可。在出口方面,许可证制美国进行管制的主要办法,军火凭美国国务院军火管制局签发的许可证出口。对于指定的战略物资与装备,除加拿大外,对其他所有国家,均凭个别许可证出口。对古巴、朝鲜、越南的出口,一律凭个别许可证,对于出口收入,一律不实行外汇管制,出口商可对外作任何支付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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