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
2)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关税贸易总协定
3) 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
5)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s(GATT)
贸易及关税总协定
6) GATT
[英][gæt] [美][gæ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history, theoretical basement, the arbitral practice of GATT/WTO and the tactics of our country systematically, using the methods of rules analysis and cases.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源于西方的商务条约,那时的最惠国待遇与现在的最惠国待遇大相径庭,后来最惠国待遇逐步发展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基本原则,这每一步发展都标志着最惠国待遇原则发生了质的飞跃;最惠国待遇原则之所以能历久不衰,因其有深厚的经济法和国际法理论基础,其根源于经济学中最著名的理论之一“相对优势理论”,这一理论的目的在于使各国以对外贸易作为基本政策,促进各国自由贸易;在国际法方面,则根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只有在各国平等的基础上,最惠国待遇原则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补充资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有关关税及贸易政策的政府间多边协定及相应的组织。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英文简称GATT。1947年参加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23个国家和地区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4年1月,参加《协定》的共有正式成员114个 。总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也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在工作上与联合国有联系。总部在日内瓦。 其宗旨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促进各缔约方经济的发展。 其主要组织机构有:①缔约国大会。它是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处理总协定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保证总协定各项规定的实施。大会一般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决定,很少进行投票。②代表理事会。缔约国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总协定的日常和紧急事务。下设若干常设和临时委员会或工作组。③贸易发展委员会。④秘书处。 总协定自缔结以后,共进行了8次多边贸易谈判。第一次于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第二次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的赛纳西。第三次于1950年9月~1951年4月在英国托奎。第四次于1956年1~5月在日内瓦。第五次于1960年9月~1961年7月在日内瓦,又称狄龙回合。第六次于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日内瓦,又称肯尼迪回合。第七次于1973年9月~1979年4月在日内瓦,又称东京回合。第八次于1986年~1993年12月在日内瓦,又称乌拉圭回合。 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各参加方达成一揽子协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正式签署。乌拉圭回合的主要成果是:大幅度降低关税;制定服务贸易和有关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将农产品纳入总协定规则之下;逐步取消国际纺织品协议,使总协定适用于国际纺织品贸易;改进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取代现有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执行机构。 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联合国于1971年10月恢复中国合法席位后,自1982年起,中国先后派代表列席了第38~50届缔约国大会。1984年1月18日中国正式成为总协定下属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成员。1984年11月16日总协定理事会决定同意中国列席代表理事会及下属机构的会议。1985年4月中国开始参加发展中国家的非正式磋商活动。1986年7月中国正式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1987年2月中国向总协定理事会正式递交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3月总协定理事会决定成立中国问题工作组。中国于1988年6月向总协定缔约方发出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邀请。1989年2月及4月的工作组会议上,缔约国完成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评估。1993年2、5、9月的工作组会议在继续审议中国经贸体制的同时开始讨论中国恢复议定书的框架。截至1995年12月31日,中国复关谈判仍未结束。 1986年4月23日和1991年1月11日香港和澳门正式成为总协定缔约方。1992年9月总协定理事会决定成立中国台北工作组,审议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加入总协定的申请并允许台湾以观察员身分参加理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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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