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F.A.R(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
美国联邦航空条例
3)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邦联条例》
4) FAA = Federal Aviation Agency
联邦航空署
5) Federal Lawyer Bill
联邦律师条例
6) Federal Aviation Agency
联邦航空局(美国)
补充资料:美国联邦航空局
美国监督和管理民用航空事业的政府机构。前身是成立于1926年的美国商务部航空司。1958年11月单独成立美国联邦航空局,1967年划归美国运输部领导。联邦航空局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民用航空的飞行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但不直接经营民航企业。联邦航空局的机构设置分总部、地区机构和地方机构三级。总部设在华盛顿,是国家的行政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民用航空的政策、规划和颁布规章制度、处理国际民用航空事务、领导本系统各地区和地方机构的工作。地区机构是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颁发本地区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合格证件和技术业务人员执照,对所辖地方机构实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在北美大陆的美国境内共划分为9个地区,各设地区办事处。地方机构则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民航基层管理设施,如空中交通管制中心、飞行服务站、各种质量检查和标准审定办公室、航空保安机构等。它们直接担负空中交通管制任务,为飞行提供导航服务,接受各种合格证的申请,监督和检查安全质量,参与调查飞行事故和违章事件,进行飞行现场的保安管理等。美国联邦航空局根据所制定的《联邦航空条例》直接实施空中交通管制,为民用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为航空运输企业颁发营业执照,为机场和各类航空设施颁发合格证等,在民用航空领域内对飞机的设计、生产、使用、维护以及空中运输、地面保障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