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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fficial formula
法定处方
2)  treatment contrary to regulations
违反规定的处理方法
3)  cipher prescription
协定处方
4)  processing method
处理方法
1.
Discussing on the processing method of the soft soil roadbed in Binhai region;
滨海地区软土路基处理方法的探讨
2.
Soft foundation processing method in Guangzhou scientific city;
广州科学城软基处理方法
3.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n Seismic Data Processing Methods of Marine Facies in Jianghan Plain;
江汉平原海相地震资料处理方法研究与应用
5)  treatment method
处理方法
1.
Present research and outlook of the treatment methods of the waste water with cyanide;
含氰废水处理方法的研究现状与展望
2.
The treatment method and benefit forecast of the mined-out area of Gaocun Deposit of Hetai Gold Mine;
河台金矿高村矿床采空区处理方法与效益预测
3.
A review of setting-up and treatment method of construction joint;
施工缝留设和处理方法综述
6)  treatment [英]['tri:tmənt]  [美]['tritmənt]
处理方法
1.
The influence of different treatments of phosphogypsum used as cement retarder;
不同改性处理方法对磷石膏水泥调凝剂性能的影响
2.
The formation of sludge in WPA production and its treatment methods;
湿法磷酸生产中泥浆的产生及处理方法
3.
Effects of Different Treatments on Microstructural Feature of Cyperus Nutlet Surface under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
不同处理方法对莎草属果皮微形态特征扫描电镜观察的影响
补充资料: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2000-3-2

文号:第9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