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ominal partner
名义合伙人
2) dormant partner
隐名合伙人
3) ostensible partner
挂名合伙人
4) ostensible partner
名义合伙人;名义上的股东
5) secret partner
秘密合伙人;隐名合伙人
6) dormant partner
不参与管理合伙人;匿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
补充资料:出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
出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资是隐名合伙人主要义务,也是出名合伙人的主要权利,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事物,也可以是资金,但不能上劳务和信用,因为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人营业,对外也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隐名合伙人的出资的时间,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出名合伙人可随时要求隐名合伙人交付出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仅仅以约定的数额为限,其并无增加出资和补充出资的责任。隐名合伙人对其出资应负瑕疵担保责任,隐名合伙人不按照合同的规定的出资或者出资不符合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第一版,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