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ules of Road
避碰法规
2) COLREG
避碰规则
1.
Through the analys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llision avoidance obligation patterns and the division models of the obligations in the COLREG 72,the nature of WIG craft s obligation of keep well clear of all other vessels and avoid impeding their navigation is researched.
通过分析《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避碰义务的形式及其分担模式发展的历史,对地效船让清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的避碰义务的性质进行考证。
3) COLREGs
避碰规则
1.
Discussing about the clauses of WIG in COLREGS;
《避碰规则》中“地效船”条款探讨
2.
The Rules That May Be Departed from in the COLREGs;
避碰规则中准予背离的条款
3.
The term of “at all times" contained in Rule 5 of the COLREGs is actually a requirement on its meaning in essence rather than on its meaning in form.
《避碰规则》第5条中的atalltimes是对正规瞭望的实质意义的要求,而非对其形式意义的要求。
4) collision regulation
避碰规程
5) Collision Avoidance
碰撞规避
1.
For collided path segments,it implements collision avoidance firstly aiming at the possible outer-circle features,and then at other collisions,for which the obstacle-avoiding movements are planned with the heuristic rules,and combined with a designed expanded AABB to set the obstacle-avoiding points.
先对测量点按其参数加权和大小规划检测顺序形成初始路径,再通过对测头扫描体表面与零件表面求截面交线进行碰撞检测,结合轴向包围盒过滤提高碰撞检测的效率;对于碰撞的路径段,先对可能存在的外圆特征进行碰撞规避,再对其他碰撞采用启发式规则进行避障移动规划,结合设计的一个扩展包围盒进行避障点设定。
补充资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为防止船舶碰撞,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的国际公约。
早在1910年若干海运国家就协商制定了《1910年布鲁塞尔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在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对1910年避碰规则作了修正,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54年1月1日生效。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48年规则作了修改,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65年9月生效。1972年10月16~20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公约包括条款、附则和 4个附录。公约条款就公约签署、批准、生效条件和修正程序等作了规定。附则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对公海、毗连区和领海内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在下列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即:安全航速、避免碰撞、在狭窄水道航行和分道通航的行动准则;船舶之间追越、对遇、交叉、让路和直航时的责任;号灯、号型的设置位置和要求;各种声响和灯光的含义。4个附录是:①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②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③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④遇险信号。公约自1977年 7月15日生效,并代替《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截至 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88个缔约国。
中国于1957年12月23日承认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规则中的非机动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生效后,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约。
早在1910年若干海运国家就协商制定了《1910年布鲁塞尔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在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对1910年避碰规则作了修正,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54年1月1日生效。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48年规则作了修改,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65年9月生效。1972年10月16~20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公约包括条款、附则和 4个附录。公约条款就公约签署、批准、生效条件和修正程序等作了规定。附则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对公海、毗连区和领海内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在下列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即:安全航速、避免碰撞、在狭窄水道航行和分道通航的行动准则;船舶之间追越、对遇、交叉、让路和直航时的责任;号灯、号型的设置位置和要求;各种声响和灯光的含义。4个附录是:①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②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③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④遇险信号。公约自1977年 7月15日生效,并代替《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截至 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88个缔约国。
中国于1957年12月23日承认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规则中的非机动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生效后,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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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