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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x Pompeia Licinia de tribunicia potestate
关于护民官权力的庞培和李其尼亚法
2)  Lex Pompeia de provinciis
关于行省官职的庞培法
3)  Lex Licinia lunia
李其尼亚和优尼亚法
4)  Lex Licinia Mucia
李其尼亚和穆奇亚法
5)  Leges Liciniae Sextiae
李其尼亚和赛斯蒂亚法
6)  Lex Pompeia parricidii
关于弑亲罪的庞培法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保护文物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 2条保护文物的规定,即:
  
  ①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文物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了相应补充和修改。其中:
  
  ①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罚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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