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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ost-favoured provision
最惠条款
2)  the most favoured nation clause
最惠国条款
3)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clause
最惠国待遇条款
1.
However,in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reaties,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clause varies by countries,the main difference being whether it applies to admission of investment phase or just to operation of investment phase.
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国际投资协定的一个核心要素,已经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经济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手段。
4)  most favoured license clause
最惠特许条款
5)  softest possible terms
最优惠的条款
6)  comprehensive most-favoured-nation clause
全面最惠国条款
补充资料: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所规定的、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关税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也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的一种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最惠国,在国际贸易条约中这项规定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规定。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逐渐扩展到有关的其他方面,如进出口限额、航运、港口使用、转口、仓储、海关规章、许可证发放手续等等。在有特殊约定时,还适用于居住权、投资权、营业权、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注册权、移民权、过境权、铁路运输、公民法律地位等。
   最惠国待遇分为两类:①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只有提供了同样的补偿后才能享受,即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②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及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都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
   最惠国待遇早在12世纪在地中海沿岸各城邦与阿拉伯各国的通商中,就已有雏形。15~17世纪最惠国条款一词已出现。18世纪美国最先使用有条件最惠国待遇,19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由于可用以反对一些国家采取的保护主义政策,因而在国际贸易中日益广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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