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CI Federation Cynologique Internationale
国际养犬联合会[法]
2) International Union of Judges
国际法官联合会
6) FIPA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la Presse Agricole
国际农业报刊联合会[法]
补充资料:国际法
国际法 internationtal law 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家之间的法律,部门法之一。又称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 性质 国家不能完全孤立,而必然与其他国家互相往来,从而产生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律关系。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即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关系,内容包括调整国家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关系的一切对国家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具有阶级性。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有3个主要法律特征: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②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③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像国内法那样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强制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 分类 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但是,从本质上说,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法,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都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 与国内立法的关系 理论上,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对象、渊源都不同。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因此,它们是互有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的办法很不一样,但主要的倾向是把国际法和国内法看作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些国家认为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甚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这项原则并不否定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也并不表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不过是指明在国内,国际法要像国内法一样作为法律加以适用。国际实践还清楚地表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是彼此联系、彼此补充的。这种联系曾被说成国际法被“转化”、“采纳”或“接受”为国内法,而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各国解决的办法不同。总的来说,首先在解释上推定国内法与国际法并无冲突,因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在原则上是不冲突的。在发生冲突时 ,各国通常有以下3种解决办法 :国际法处于优越的地位;国内法处于优越的地位;国内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后法优于前法,时间在后者优先。但是 ,如果采取后两种解决办法,而适用国内法,在国际上,国家仍然要负违反国际法的国际责任(见国家责任)。 历史发展 国家之间有了来往关系,就有可能产生对一些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古代,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多,它们有一些关于使节、条约、战争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只能说是国际法的雏形。古希腊城市国家,它们彼此独立而来往频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范围较为广泛,与近代国际法颇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含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古代罗马对国际法有进一步的发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称为“万民法”的法律,调整罗马人和与罗 马处于友好关系的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见罗马法),对于后来的国际法有相当的影响。 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这样的国际法是以独立主权的国家为基础的。在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以后,在欧洲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时期,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关系中充满着强国欺侮弱国、掠夺别国领土、争夺殖民地的现象,帝国主义国家对外实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武装侵略的政策,国际法中进步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遭到破坏,产生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尽管如此,国际法在某些方面还是有发展的:①它的领域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亚、非的其他一些国家 。②国家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多样化了,出现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建立了不少的国际行政联合。③战争的连续不断发生及其残酷性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对于制订战争法规的要求 。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际法遭到严重的破坏,但是,国际关系毕竟还在发展。1917年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为国际法开辟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和《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这些国际文件使原有的进步的国际法原则得到了恢复和加强,新的原则开始不断地建立起来,表明新的现代国际法正在形成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国际法又一次遭到大规模的破坏。但是,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仍然没有失去它的意义。战后 ,《联合国宪章》签订了;依据宪章,成立了联合国组织。特别是战后新的民族独立国家的纷纷成立,使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包括了全世界所有国家。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推动下 ,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在国际关系中,层出不穷地出现新的问题,如核武器、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等等,都要求国际法加以调整,使现代国际法有了显著的发展。 现代国际法的特征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新独立国家的兴起。这些新独立国家和战前已经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是一股巨大的力量。它们对国际法的态度对国际法具有重大的影响。第三世界国家并不主张废除原有的国际法,而是要求对原有的国际法加以改革,以适应变化中国际关系的要求。同时,它们提出国际法的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推动国际法向前发展。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这些决议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指出了方向。 第三世界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也对国际法中许多具体规则和制度发生了影响,特别是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民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地位得到了承认。因此,有关国际法主体、国家承认和继承(见国家继承)、国家领土等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发生了变化。此外,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态度、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国有化合法的主张、对侵略战争的谴责和对平等协商的重视,都使国际法上有关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受到了深刻的影响。这些变动构成了发展中的现代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关系越来越复杂,国际组织也越来越多。除了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以外 ,有许多区域性政治组织。此外,有18个与联合国有联系的专门机构,还有许许多多全球性或区域性专门组织。有常设性国际组织,也有临时性国际组织。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 ,再加上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数目空前庞大。这些国际组织的出现为国际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 同时,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也要求国际法扩大其内容 。最近几十年来国家深入地干预经济生活,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繁多而复杂,因此经济因素越来越渗透于国际法之中,国际经济关系越来越多地牵涉到国际法问题。特别是 ,新独立国家获得了政治独立以后要求经济独立,要求经济发展,要求改变原先那种存在剥削和依赖关系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见国际经济法),建立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国际经济法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特别引人注意的,还有科学技术对国际法的影响。在这种影响下,一些传统的国际法部门改变了,一些新的国际法部门产生了。此外,还有国际环境法、国际水道、南极洲等等,也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中的独立部门。可以预见,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法的新部门将越来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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