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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 Petition) Rules [134 of 1997]
《立法会(选举呈请)规例》(1997年第134号)
2)  Legislative Council (Registration of Electors) (Appeals) Regulation [134 of 1997]
《立法会(选民登记)(上诉)规例》(1997年第134号)
3)  Legislative Council Ordinance [134 of 1997]
《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
4)  Legislative Council (Subscribers and Election Deposit for Nomination) Regulation [134 of 1997]
《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1997年第134章)
5)  Declaration of Constituencies (Legislative Council) Order 1997 [made under 134 of 1997]
《1997年选区(立法会)宣布令》(根据1997年第134号订立)
6)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Registration of Electors)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Legislative Council) Regulation [129 of 1997]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举)(立法会)规例》(1997年第129号)
补充资料:地租
地租
land rent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取得的一种收入。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不同,体现的经济关系也不同。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和必要产品的经济形式,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关系 。封建地租采取了依次占主要地位的三种基本形式:①劳役地租。即农民被迫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地主直接经营的土地上进行无偿劳动,它是直接剥削农民剩余劳动的一种形式。②实物地租。即以实物形式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它是直接剥削农民剩余产品的一种形式。③货币地租。即以货币形式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它是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转化的价值的一种形式。封建地租的这 3种形式都是以超经济强制为手段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中存在着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 3个阶级。资本主义地租是农业资本家使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而交纳的、由农业工人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体现着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分割剩余价值、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关系。
   资本主义地租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①级差地租。即租用不同等级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在数量上存在差别的地租。土地的优劣程度不同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而对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则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由于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使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由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从而经营优等地和中等地的农业资本家可以获得一个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由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距离市场远近不同所引起的;级差地租Ⅱ是由资本连续投在同一块土地上所形成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引起。②绝对地租。即不管土地好坏都必须缴纳的地租。绝对地租的形成,是土地私有权垄断的结果;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这就使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低于其价值。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农产品的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差额部分不参加利润的平均化过程,从而使这部分超额利润成为绝对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中。资本主义地租还包括矿山地租和建筑地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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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