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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CND)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
2)  INCB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国际麻醉药管制委员会
3)  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
麻醉药委员会
4)  Committee on Addiction-Producing Drugs
生瘾麻醉品委员会
5)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
6)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
补充资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各成员国仲裁的示范规则和世界各国采用的共同仲裁规则,在联合国第31次大会上通过,全文共41条。主要内容:①适用范围。该仲裁规则适用有关合同方面的争议或请求。同时又规定优先适用原则“本规则应管辖仲裁,但如本规则任何条款同适用于仲裁而为当事人各方所不能背离的法律相抵触时,该规则应优先适用”。②仲裁庭的组成。可由独任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人组成仲裁庭时,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再由两名仲裁员指定与当事人国籍不同的首席仲裁员。如果双方未能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则由当事人约定的指定机关指定。如果当事人未能就指定机关达成协议,或协议的指定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一方请求后,于60天内未采取行动,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牙常设仲裁庭秘书处要求确定指定机关。③仲裁程序。在遵循该规则范围内,仲裁庭可以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但必须对各方当事人给予公平待遇,并应在程序进行中的各阶段给予每一方以陈述其案情的充分机会。④裁决。仲裁庭有权作出终局裁决、临时性、中间性或部分性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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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