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tructural investigation
结构勘查
3) system structural model for mineral resources prospecting
矿产勘查系统结构模型
4) structural investigation
结构勘察
6) structural condition survey
结构状勘测
补充资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regulations for registering to explore for mineral resources using the block system
kuangehan zjyuan kaneha qukuai dengii guanli banfa《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regulationsfor registering to exp10re for而ne司~es usingtheblock system)《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主要配套行政法规之一,中国地质矿产法律体系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在总结国务院1987年4月29日发布的《地质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的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依据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而制定,并继矿产资源法确定探矿权法律制度后,对中国探矿权法律制度作出的比较全面的阐述和补充。该办法根据矿产资源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从健全配套和增强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①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②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③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④勘查出资人制度;⑤探矿权排他制度;⑥最低勘查投人制度;⑦探矿权价款制度;⑧探矿权延续和探矿权保留制度;⑨石油、天然气勘查特别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共42条,另加附录,不分章节,采用条款式结构。第一部分(l~4条)为总则,规定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勘查区块划分、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审批权限。第二部分(5~16条)为探矿权的取得,主要规定了探矿权申请、审批、有偿取得程序及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第三部分(17~25条)为探矿权管理,主要规定了最低勘查投人、探矿权延续及保留、探矿权的变更及注销、探矿权的监督与检查。第四部分(26~33条)为罚则,规定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处罚。第五部分(34~42条)为附则,规定了许可证的印制、登记手续费、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法律适用、地质调查工作的管理和本法规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第六部分以附录形式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矿种目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适应了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地勘投资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体制,有利于运用经济手段管好、用好矿产资源,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健康发展。 (殷德仁彭绍贤李洪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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