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egal proof system
法定证据制度
1.
On the Legal Proof System and Torture:Reply to Li Changsheng
也论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兼答李昌盛兄的质疑
2.
Later,as the boundary of legal proof system was curtailed,the torture system gradually disappeared in history.
欧洲中世纪的审判制度运用人判替代神判,但为确保裁判结果像神判那样准确无误,一种刻板的证据规则即法定证据制度被创立。
3.
The law of torture comes from the unpractical legal proof system while the law of plea bargaining comes from the impractical jury system.
刑讯逼供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无法实现的结果;而辩诉交易盛行则反映了当代英美对抗性陪审制无法成为普遍程序的现实。
2) system of legal evidence
法定证据制度
1.
System of legal evidence came into being with the accompaniment of inquisitional proceedings.
法定证据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与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论程序相伴而生的一种证据制度,由于其单纯强调对法官在评价、判断证据时的主观随意性的抑制,而事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各种判断证据的规则,导致形式化。
3) evidence legal system
证据法律制度
1.
Chinese existing evidence legal system establish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al litigation pattern.
中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是在行政型职权主义诉讼体制框架之内建立的。
4) evidence system of case law country
普通法证据制度
5) Legal Evidence
法定证据
1.
An oral confession, as a legal evidence, has dual natures in lawsuit: true or false.
口供作为法定证据中的一种,在诉讼中具有真伪两面性,真实的口供有利于查禁犯罪,而虚假的口供却极易诱发冤假错案。
6) Evidence system
证据制度
1.
Rationality and Evidence System: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理性与证据制度:一个初步性的讨论
2.
Evidence System and its Features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及其特点
3.
On the Legal Perfection of Eviden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n China;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立法的完善
补充资料:法定证据制度
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而不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去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直到19世纪后期还在实行。最早规定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是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法定证据制度把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两大类。完全证据就是能够确定案件事实的充分证据;不完全证据就是有一定的可信性,但不足以定案的证据。不完全证据又有多半完全、少半完全之分。两个或几个不完全证据可构成一个完全证据。两个善意证人在宣誓后提供的证言是完全?ぞ荩桓鲋と酥ぱ栽蚴遣煌耆ぞ荨A礁鲋と酥ぱ圆灰恢率?,男子优越于女子,显贵人优越于普通人,僧侣优越于世俗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认被认为是完全证据中的最好证据;被告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供认则是不完全的证据。被告人在法庭外的供认加上一个证人的证明,才能构成完全证据。被告人的供认一般是通过严刑拷打取得的。
法定证据制度比具有浓厚宗教迷信色采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前进了一步;对于限制法官个人专断,也有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不科学的证据制度,它束缚了法官的理性,使他不能按自己的思维逻辑和信念来认定案件事实。它只能在诉讼中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真实",而不可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到了18、19世纪,随着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定证据制度被自由心证所代替。不过在英国的封建时代,由于实行赔审法官制度和辩论式诉讼,没有形成典型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形成了一套带有形式主义的证据规则。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旧的证据制度经过改造并基本上保留下来。
在中国古代封建诉讼中,基本上实行法官擅断,但也有某些法定证据的规则。如《唐律疏议》·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规定,在不许拷问被告人迫使其招供的情况下,"皆据众证定罪"。疏议解释道:"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这就是法定证据的表现。
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直到19世纪后期还在实行。最早规定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是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法定证据制度把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两大类。完全证据就是能够确定案件事实的充分证据;不完全证据就是有一定的可信性,但不足以定案的证据。不完全证据又有多半完全、少半完全之分。两个或几个不完全证据可构成一个完全证据。两个善意证人在宣誓后提供的证言是完全?ぞ荩桓鲋と酥ぱ栽蚴遣煌耆ぞ荨A礁鲋と酥ぱ圆灰恢率?,男子优越于女子,显贵人优越于普通人,僧侣优越于世俗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认被认为是完全证据中的最好证据;被告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供认则是不完全的证据。被告人在法庭外的供认加上一个证人的证明,才能构成完全证据。被告人的供认一般是通过严刑拷打取得的。
法定证据制度比具有浓厚宗教迷信色采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前进了一步;对于限制法官个人专断,也有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不科学的证据制度,它束缚了法官的理性,使他不能按自己的思维逻辑和信念来认定案件事实。它只能在诉讼中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真实",而不可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到了18、19世纪,随着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定证据制度被自由心证所代替。不过在英国的封建时代,由于实行赔审法官制度和辩论式诉讼,没有形成典型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形成了一套带有形式主义的证据规则。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旧的证据制度经过改造并基本上保留下来。
在中国古代封建诉讼中,基本上实行法官擅断,但也有某些法定证据的规则。如《唐律疏议》·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规定,在不许拷问被告人迫使其招供的情况下,"皆据众证定罪"。疏议解释道:"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这就是法定证据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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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