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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oing-rate/competitive parity pricing
竞争性平价定价法
2)  competition-orientated pricing
竞争导向定价法
3)  Competition assess
竞争性评价
4)  competitive price
竞争性价格
5)  competition-oriented pricing
竞争导向定价
6)  Competition Price of Discrimination
差异化竞争定价
补充资料:可竞争市场理论评价
  应当指出,可竞争市场理论并不认为无约束的市场能自动解决一切经济问题,也不认为所有的规制都是不应该的。完全可竞争市场只是现实世界的一种理想情形,我们不能把从完全可竞争市场得到的规范结论无条件地应用于现实。在判断对一特定部门的规制是否合理之前,应该分析该部门是否受人为进入障碍的保护以及该部门的可竞争性程度。因此,只有在刻画现实市场的可竞争性条件出现时,才能有效利用可竞争性理论的规范结论,分析潜在竞争者对现存厂商行为施加的压力。即使现实中不存在可竞争性,可竞争性理论也比完全竞争理论能更好地用于指导形成有效的规制。因为在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时,使用完全竞争理论的边际成本定价标准缺乏逻辑基础,而可竞争性理论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并指出规制应以促进可竞争性为原则,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消除妨碍可竞争性、损害经济效率的各种进入障碍方面。

  对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批评

  可竞争市场理论提出后,经过鲍莫尔、潘扎尔等人的努力,得到迅速传播。它为探索许多产业组织和政府规制问题提供了一种分析工具,但这一理论提出后,也受到了许多批评,认为真正符合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的产业并不多,沉没成本为零的假定是不现实的,而资产专用性的存在使得%26ldquo;无损失退出%26rdquo;、%26ldquo;打了就跑%26rdquo;的说法更为可疑。这大大限制了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应用范围。对这一理论的批评主要是:

  一是认为该理论对新企业进入产业后所采取的行为及其结果的一些假定是不符合实际的,特别是它假定在产业内现有企业作出降低价格的反应前,新企业能够独立建立自己的业务,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与现有企业相竞争,能够顺利夺取它所需要的业务量。

  二是认为该理论关于沉淀成本为零的假设是不符合实际的。新企业在采取%26ldquo;打了就跑%26rdquo;的策略时,总会有一部分固定资产沉淀下来不能全部撤走,这些都会影响市场的可竞争性。

  另外,许多学者还对该理论的实践问题提出质疑,特别是新企业进入市场后可能采取的%26ldquo;取脂%26rdquo;战略可能会导致既存自然垄断企业的不可维持性问题。

  

  总之,在可竞争性的分析框架里,规制不再是卡恩所说的%26ldquo;用政府命令取代竞争,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率%26rdquo;(丹尼尔%26middot;F%26middot;史普博,1999),而是在详细分析现实市场可竞争性的基础上,运用规制手段来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以取得良好的经济绩效。如果现实世界完全符合该理论的假设条件,那么,完全可以依靠潜在竞争与现实竞争的力量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极大化。尽管有的经济学家对可竞争市场理论严格的假设条件颇有微词,但是这一理论在实践中仍然产生了相当的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运用该理论对美国的电信、航空、铁路等产业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由于这些产业的大部分资产都有流动性和可转售的特点,它们具有的可竞争程度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在现实中,产业内原有企业完全有可能在新企业建立自己的经营规模前作出降价等反应,企业退出市场时也必然会产生沉淀成本。如果反向考虑,也正是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与现实的不一致性,才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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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