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arine insurance conditions
海洋运输保险条件
2)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
The All Risks Clauses contained in the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People s Insurance Company (referred to below as the PICC) are "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the F.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对于"外来原因"条文中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此我国保险界历来颇有争论。
补充资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遭受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见保险法)。这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以流动中的财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关系涉及对外因素,不仅承保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中运输的货物,而且包括各种运输中的物资如行李、用品、展览品、援助物资以至钞票、贵金属、文物古董、技术资料等。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组成部分。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通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各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都需明确保险和运输由谁办理。例如国际上通用的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C&F)中不包括保险费,保险由买方自理;而到岸价格(CIF)中包括保险费,由卖方办理(见对外贸易价格条件)。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
保险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保险合同一经订立,订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件,亦即保险单中各项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保险单的种类主要有特定保险单,即一般保险单、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流动保险单,另外,证明保险合同的文件还有保险凭证以及联合保险凭证等,根据不同的承保方式分别采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即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见海上保险);②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即经陆路用火车或汽车运输于各国车站之间的货物保险;③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即经空中用飞机运输于各国机场之间的货物保险;④邮包保险,即经邮局用邮包递运于各国之间的货物保险;⑤联运保险,即经海、陆、空两种以上不同主要运输工具联合运输于国际各地间的货物保险。以上各种货物保险,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主,其他各种货物保险的保险条款都是以它为准,再根据本身的特点加以补充或修订的。
保障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责任,也是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基础,其险别种类主要分为:①平安险(FPA),主要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货物的全部损失以及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以及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对装卸转运时货物落海的损失,施救费用,特别费用以及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予负责。②水渍险(WA或WPA),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③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外来原因造成货物的部分和全部损失。陆运险、空运险和邮包险只分基本险和一切险两种险别,没有平安险一栏,它们的保障范围分别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和一切险基本相同。但考虑到不同运输方式可能遭受的不同风险,增加了车辆的倾覆、出轨、飞机的坠落等责任。联运险分别按货物装载的不同运输工具,依照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负责。战争险和罢工险可以作为附加险加保,战争险分海洋、 陆上、航空、邮包4种,主要负责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见公海)以及捕获(见捕获法)、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对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罢工险主要对罢工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属于一切险范畴内的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如果不保一切险,这11种附加险的每一种都可以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单独加保。不属一切险范畴内的特别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等,即使保了一切险仍需另行申请,逐一加保。各种货物运输保险都有除外责任,它规定对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发货人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的损失,货物本质问题和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均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都采取仓至仓起讫责任,即从保险单载明起运地的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但最多不能超过货物卸离海轮60天的期限。同时对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非正常运输如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以及航程变更等可以扩展负责,在需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另行加费。作为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了货物运输险就放松对被保险货物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是,及时提货、履行向第三者的追偿责任、对受损货物进行施救保护,保险情况有了变化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以及索赔时要提供必要的单证。
保险条款 中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使用的都是中国保险条款(CIC)。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比较通用的保险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这一条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条款中作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将原来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传统险别,分别改为(A)、(B)、(C)3种险别。"(A)险"负责一切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B)险"负责条款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水损、抛弃、冲击落海以及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C)险"比"(B)险"少了地震、 火山爆发、电击、水损和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 这种划分责任的方法, 责任比较明确。随同条款的改革,对200多年来被国际保险市场广泛采用的英国船货保险单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货物和船舶单独使用的简明保险单,便于各方理解,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组成部分。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通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各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都需明确保险和运输由谁办理。例如国际上通用的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C&F)中不包括保险费,保险由买方自理;而到岸价格(CIF)中包括保险费,由卖方办理(见对外贸易价格条件)。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
保险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保险合同一经订立,订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件,亦即保险单中各项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保险单的种类主要有特定保险单,即一般保险单、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流动保险单,另外,证明保险合同的文件还有保险凭证以及联合保险凭证等,根据不同的承保方式分别采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即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见海上保险);②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即经陆路用火车或汽车运输于各国车站之间的货物保险;③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即经空中用飞机运输于各国机场之间的货物保险;④邮包保险,即经邮局用邮包递运于各国之间的货物保险;⑤联运保险,即经海、陆、空两种以上不同主要运输工具联合运输于国际各地间的货物保险。以上各种货物保险,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主,其他各种货物保险的保险条款都是以它为准,再根据本身的特点加以补充或修订的。
保障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责任,也是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基础,其险别种类主要分为:①平安险(FPA),主要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货物的全部损失以及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以及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对装卸转运时货物落海的损失,施救费用,特别费用以及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予负责。②水渍险(WA或WPA),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③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外来原因造成货物的部分和全部损失。陆运险、空运险和邮包险只分基本险和一切险两种险别,没有平安险一栏,它们的保障范围分别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和一切险基本相同。但考虑到不同运输方式可能遭受的不同风险,增加了车辆的倾覆、出轨、飞机的坠落等责任。联运险分别按货物装载的不同运输工具,依照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负责。战争险和罢工险可以作为附加险加保,战争险分海洋、 陆上、航空、邮包4种,主要负责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见公海)以及捕获(见捕获法)、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对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罢工险主要对罢工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属于一切险范畴内的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如果不保一切险,这11种附加险的每一种都可以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单独加保。不属一切险范畴内的特别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等,即使保了一切险仍需另行申请,逐一加保。各种货物运输保险都有除外责任,它规定对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发货人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的损失,货物本质问题和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均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都采取仓至仓起讫责任,即从保险单载明起运地的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但最多不能超过货物卸离海轮60天的期限。同时对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非正常运输如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以及航程变更等可以扩展负责,在需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另行加费。作为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了货物运输险就放松对被保险货物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是,及时提货、履行向第三者的追偿责任、对受损货物进行施救保护,保险情况有了变化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以及索赔时要提供必要的单证。
保险条款 中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使用的都是中国保险条款(CIC)。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比较通用的保险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这一条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条款中作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将原来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传统险别,分别改为(A)、(B)、(C)3种险别。"(A)险"负责一切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B)险"负责条款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水损、抛弃、冲击落海以及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C)险"比"(B)险"少了地震、 火山爆发、电击、水损和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 这种划分责任的方法, 责任比较明确。随同条款的改革,对200多年来被国际保险市场广泛采用的英国船货保险单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货物和船舶单独使用的简明保险单,便于各方理解,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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