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roduction method of revenue recognition
产量法(确认收入)
2) recognition of income
收入确认
1.
Discussion on recognition of income for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浅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
3) confirmation and measurement of cost and income
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5) completed sales basis
确认收入的销售法
6) revenue recognition principle
收入确认原则
补充资料:收入的确认(recognitionofrevenue)
指收入入账的时间。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另外,还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费以及股利等。
收收入的确认除了要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四个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确认还必须符合一些一般的标准。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各国都不大相同。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德中指出,根据收入实现原则,收入通常在(1)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RealizedorRealizable);(2)收入已经赚取(Earned)时才予以确认①。当企业已将其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现金;当企业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所交换的资产可随时转化为书籍金额的现金或现金要求权时,则说明收入可实现;当企业实质上已经完成为获取收入所必须付出的努力(如已向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预计不再会发生大量售后成本时,即赚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根据这一原则,销售商品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销售当日(通常是指将商品发运给顾客的日期)确认;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履行了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责任并构成了向顾客收取服务费时确认;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资产的使用程序而逐步确认。
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相比,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着重从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这一基本标准来界定收入时点。在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书入的确认》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该类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企业生息性资产)提供了具体的确认标准。
在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商品销售收的确认规定的标准为②:
(1)商品的卖方已将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即卖方已经完成了所有主要的销售环节,并不再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继续参与所转让商品的管理或不再实际控制已转让的商品;
(2)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①销售商品可望获得补偿;②生产将要发生的有关成本;③可退货的幅度。
(1)商品已经交付,并且实质上完成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进行的其他工作;
(2)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在对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上,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本一致。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应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ContractMethod)或完成发比(PercentageofCompletionMethod)计量,具体选用哪个方法,取决于何者能较为准确地将所确认的收入与完成的工作量联系在一起,也即遵循相关性原则。我国的具体规定是:如果提供劳务的期间跨越一个以上会计期间,并且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则应按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4个条件为: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②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收回;③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④已经完成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则应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所以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属于这一类。
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收入的确认上只有可计量性或账款的可回收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时,才应予以确认。在确认标准上,两者无多大差异:
(1)利息。根据放款的本金和应用利率等因素,按时间比例确认;
(2)使用费。根据协议的相关条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3)股利(不按权益法核算的)。在股东领取股利的权利确立时予以确认。
最后,在收入金额的计量上,许多国家通常以交易中产生的已收或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即根据收入总额扣除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等以后的金额确定。如果确定收入时上述折扣等是未知的,应在期末进行估计,并将估计数从当期收入中扣除。我国则倾向于按收入的总金额确定收入金额,不扣除现金折扣等项目。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
注:
①(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五辑《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娄尔行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93年第2版,第222页。
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93年第2版。
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另外,还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费以及股利等。
收收入的确认除了要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四个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确认还必须符合一些一般的标准。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各国都不大相同。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德中指出,根据收入实现原则,收入通常在(1)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RealizedorRealizable);(2)收入已经赚取(Earned)时才予以确认①。当企业已将其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现金;当企业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所交换的资产可随时转化为书籍金额的现金或现金要求权时,则说明收入可实现;当企业实质上已经完成为获取收入所必须付出的努力(如已向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预计不再会发生大量售后成本时,即赚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根据这一原则,销售商品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销售当日(通常是指将商品发运给顾客的日期)确认;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履行了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责任并构成了向顾客收取服务费时确认;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资产的使用程序而逐步确认。
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相比,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着重从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这一基本标准来界定收入时点。在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书入的确认》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该类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企业生息性资产)提供了具体的确认标准。
在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商品销售收的确认规定的标准为②:
(1)商品的卖方已将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即卖方已经完成了所有主要的销售环节,并不再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继续参与所转让商品的管理或不再实际控制已转让的商品;
(2)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①销售商品可望获得补偿;②生产将要发生的有关成本;③可退货的幅度。
(1)商品已经交付,并且实质上完成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进行的其他工作;
(2)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在对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上,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本一致。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应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ContractMethod)或完成发比(PercentageofCompletionMethod)计量,具体选用哪个方法,取决于何者能较为准确地将所确认的收入与完成的工作量联系在一起,也即遵循相关性原则。我国的具体规定是:如果提供劳务的期间跨越一个以上会计期间,并且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则应按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4个条件为: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②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收回;③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④已经完成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则应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所以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属于这一类。
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收入的确认上只有可计量性或账款的可回收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时,才应予以确认。在确认标准上,两者无多大差异:
(1)利息。根据放款的本金和应用利率等因素,按时间比例确认;
(2)使用费。根据协议的相关条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3)股利(不按权益法核算的)。在股东领取股利的权利确立时予以确认。
最后,在收入金额的计量上,许多国家通常以交易中产生的已收或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即根据收入总额扣除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等以后的金额确定。如果确定收入时上述折扣等是未知的,应在期末进行估计,并将估计数从当期收入中扣除。我国则倾向于按收入的总金额确定收入金额,不扣除现金折扣等项目。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
注:
①(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五辑《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娄尔行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93年第2版,第222页。
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93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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