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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eo-Kantian ['ni:əu'kæntiən]
新康德学派的
2)  neo-Kantian school of law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3)  Kantist
康德学派者
4)  neoFreudian
新佛洛伊德学派
5)  antikantism
反康德派
6)  Kant's moral philosophy
康德的道德哲学
补充资料: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以继承和发展I.康德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 19世纪末、 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R.施塔姆勒创立,主要流行于德、意等国。在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人的著作中,该派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等派别被合称为社会哲理法学派。它排除康德哲学中关于"自在之物"是客观存在的观点,突出康德哲学中的不可知论;以"社会理想"代替康德所强调的个人自由;以"内容可变"的自然法代替不变的自然法。在施塔姆勒以后的新康德主义法学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E.拉斯克(1875~1915)、G.拉德勃鲁赫和意大利的G.德尔韦基奥(1878~1970)等人。纯粹法学派创始人H.凯尔森也以康德的先验哲学作为其学说的思想基础,一般也被列入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他们的共同特征是突出康德哲学中的不可知论,将法学和对法的评价对立起来,因而这种法学又被称为相对主义法学。这个学派一般又可分为两派:一派以凯尔森为代表,是最极端的一派,认为法学仅限于分析实在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系,而不应对法作任何政治和道德评价,因为这种评价只能是主观的,根本无法给以科学论证;另一派以拉德勃鲁赫为代表,他也承认这种评价是主观的,无法给以科学论证,但认为法学仍应研究各种法律制度所谋求的政治和道德价值。在法、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上,新康德主义法学家一般趋向康德的关于个人自由主义的传统,而不象新黑格尔主义那样趋向绝对主义、国家主义。但30年代法西斯主义盛行时,包括德尔韦基奥在内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在不同程度上转向了新黑格尔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对新康德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作用有很大争论。反对者认为它们对法的道德价值采取否定或相对主义态度,从而在客观上支持了法西斯政权。拉德勃鲁赫当时放弃了新康德主义,凯尔森虽然坚持,但总的说来,新康德主义法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趋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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