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imited policy
限制保险单
2) Unilateral Investment Protection Model
单边保险制度
3)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保单
4) insurance policy
保单;保险单
5) Coverage Limits
保险限额
6) insurance limit
保险上限
补充资料:保险代理制度的种类
保险代理制度的种类
通过保险代理人争取的。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业务也发展的极为迅速,我国城乡依靠有关部门代办保险业务,其渠道很多,如委托一些大企业的有关部门代办该企业的有关保险业务;委托银行、信用社等信用机构广泛代理保险业务;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办机动车辆保险;委托乡政府代理农村保险业务等等。至于代理的形式也很多,有保险代理处,代办员和保险服务员,此外,我国还在100多个国家委托了代理人,代理船舶的检验和理赔等业务。同时,外资保险进人我国,对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必然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1992年抢滩上海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短短的两、三年间就象滚雪球似的发展起近4000人的专职代理人队伍,对上海保险市场,尤其是寿险市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这给我国代理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保险代理制度的种类】保险代理人即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在一定地区范围和业务权限内,代表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被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若违反被代理人指示而造成损失时,代理人应对被代理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制度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独立代理人制度,是指独立经营的、能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一种代理制度,常见于美国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市场。独立代理人的职责是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有终止保险的权利,同时享有续保的独占权,并可代为办理赔小额赔款,其佣金从委托代理的保险公司获取。 2.专用代理人制度,指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保险业务的一种代理制度。专用代理人常见于国外的人寿保险市场,因为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聘请专用代理人,能使其长时期的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更有利于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专用代理人的佣金由委托代理的保险公司支付,一般高于独立代理人制度。专用代理人通常不拥有终止保险和续保的权利。 (3)总代理制度,即保险公司与总代理人之间签订合同,由保险公司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全权处理保险经营活动。总代理人可以雇佣和训练分代理人。 在美国保险市场上,90%的保险业务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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