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he character of the court
法院的性质
1.
From the character of the court and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arbiter,levying fees is also unreasonable.
目前征收案件受理费的根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导致厌讼、私力救济盛行和管辖无序等一系列消极后果,从法院的性质和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比较来看,征收案件受理费也不具有合理性。
3) choice of forum
法院的选择
4) consistorial
[,kɔnsis'tɔ:riəl]
监督法院的
5) amicuscuriae n.
法院的顾问
6) court's constitutional status
法院的宪法地位
补充资料:上级人民法院改变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职权
上级人民法院改变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职权: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