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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pert testimony of forensic medicine
司法医学的专家鉴定
2)  medical expert
法医学鉴定专家
3)  forensic expert
法医,科学鉴定专家
4)  expert testimony of forensic psychology
司法心理的专家鉴定
5)  Medical expert testimony
司法医学鉴定
6)  Expertise of forensic psychiatry
精神医学司法鉴定
补充资料: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人运用法医学知识,按照送检目的和要求,对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人身(活体)、尸体及有关物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的结论。这是一种法律证据,为查明案情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法医学鉴定人  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从事上述检验、写出鉴定结论的人。在中国,法医学鉴定人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专职法医,或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高等院校的法医学教师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师担任。法医学鉴定人应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见回避)。
  
  法医学鉴定人被指派或邀请出席法庭作证时,只限于对本案有关的法医学鉴定问题加以说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为了保证鉴定结论准确可靠,法医学鉴定人可以查阅案卷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证人提出询问。
  
  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人将受理的案件材料(人或物)进行检验、鉴定后,写成的书面报告。一般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言,主要记载委托机关的名称,被检人情况,检材名称和数量,鉴定的目的要求,提取检材与送检日期及案情摘要等;第二部分即检验部分,详细记载检验过程、方法和所发现的全部事实;第三部分根据检验所见,用法医学的理论,按鉴定事由逐项分析说明,得出判断理由;第四部分为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和说明的理由,作简明的科学结论,即鉴定结论。最后,由法医学鉴定人签名。
  
  鉴定必须忠于事实真象。如鉴定人有数人并意见分歧时,可分别单独作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有关材料,仍交原鉴定人复检,经过补充、修正后的鉴定为补充鉴定。经过鉴定或补充鉴定,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委托他人进行鉴定时,所作的鉴定称为重新鉴定(见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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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