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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ief's assistant
消防长官助手
2)  Chief and Assistant Chief Fire Officers' Association
消防长官和消防长官助理协会
3)  airport fire chief
机场消防长官
4)  International Fire Chief
《国际消防长官》
5)  scientific assistant
法官助手
6)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Fire Chiefs
加拿大消防长官协会
补充资料:机场消防
      对在机场及其邻近地区发生事故的飞机进行的灭火工作。一般同时还要进行救援工作(见航空港救援)。
  
  执行任务的飞机载有大量燃油,如发生事故,容易起火。因此,每个机场都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力量,以保证安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依据起降飞机的机身长度和起降频率把民用机场分为9类(表1),并逐类提出配备消防车和灭火剂的最低限量(表2)。各类机场配备主要消防车辆的最低数量是:1~3类机场可不配备,4、5类机场1辆,6~8类机场2辆,9类机场2或3辆。此外,各类机场均应至少配备1辆快速调运车。  机场的消防工作通常由机场行政当局统一组织和指挥。消防人员应该经过专门训练,具备熟练地操纵灭火设施的技能和救护知识,并熟悉常用飞机的结构特点。消防人员数额应根据机场类别和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而定。当机场内有飞机活动时,消防人员和消防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值班,随时处于戒备状态,在接到报警信号3分钟内要赶到出事现场,投入灭火工作。飞行指挥部门应与消防机构保持直接的通信联系。此外,消防机构还应具有必要的可迅速清理事故现场的手段,如起吊、运输工具,托架、移动破损机体的气囊等设施。各机场,除配备好自己的消防力量之外,还应与城市和附近居民的消防组织建立协作关系,必要时互相支援。
  
  消防工作的成效与道路条件密切相关,在规划修建机场时必须妥善安排消防站的位置和应急通道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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