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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ax on products
产品税
2)  duties on agricultural products
农产品关税
3)  petroleum products tax
石油产品税
4)  tax on specific products
特种产品税
5)  sale tax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农产品销售税
6)  processing tax
农产品的加工税
补充资料:产品税
      中国税制中以生产、经营和进口税法列举的应税产品为征税对象,按其流转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见流转课税)。
  
  产生和发展 产品课税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周朝课征的山泽之赋就带有对物课税的性质。随着历史的发展,对物课税制度的名称、内容及其社会属性等也随之不断变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实收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等。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即属于对产品征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的征税范围虽不全是对产品征税,但对产品征税部分构成这两种税的主体。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原工商税征税对象中部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划作产品税的征税对象,形成了独立的产品税。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这两个法规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产品税制度的建立,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现代化建设资金,调节产品结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和作用 产品税是中国税制中积累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税种之一,其收入总额约占整个税收的一半。其主要特点和作用是:①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因为就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而言,产品税在生产环节实现销售时就率先征收,收入及时;另一方面,应税产品不论其成本及盈利状况如何,都以其销售收入额等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产品税,收入稳定。②采取价内税形式。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配合价格手段,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③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按不同产品设计税收负担,同种产品同等税负,不同产品税负不等,使企业间竞争处于同等纳税条件下,便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④计税依据同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或采购价格一致,计算简便易行。但是,产品税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征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病,一般只适宜于对某些产品起特殊调节的作用。
  
  内容 根据产品税条例规定,产品税征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在中国广泛推行增值税以前,产品税的征税范围较为广泛,几乎包括全部工业产品和大部分农、林、牧、水产品,共计270个税目。由于产品税按产品销售全额征税,对以前环节转移而来的已税因素要重复课税,不利于生产专业化、协作化发展。因此,从1986年起,国家决定把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工业产品陆续改征增值税。截至1991年4月,在产品税的原260个工业品税目中,已有174个税目划入增值税范围,只保留卷烟、酒等86个税目继续征收产品税。应税产品除"大型电力"一项采用定额税率外,其他产品均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0%。
  
  ②计税方法。应税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复杂。税法根据不同情况,就产品税的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额计算等规定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大致分为一般计税规定和特殊计税规定两类。一般计税规定是:工业产品以产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由生产销售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环节纳税。农林牧水产品以应税产品的收购金额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在收购或销售环节,由收购者或生产销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纳税。进口产品以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在报关进口环节由经营进口的单位纳税。特殊计税规定主要是:自制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个别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等,分别规定于使用、提货、移送环节,比照同种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可比照的,按税法规定的组成价格计税。
  
  ③减税免税。产品税的减税免税分为两类,一类是长期减免,即税法上明确规定给予某些产品以减税或免税;另一类为临时减免,即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给予某些产品的临时性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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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