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rilling floor
钻台
1.
A finite element calcul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drilling floor of the 4000 m truck-mounted rig
4000m车载钻机钻台的有限元计算与分析
2) rig floor
钻台
1.
The derrick and the rig floor are directly connected.
该钻机配套井架为双节套装直立式可伸缩K形井架,前开口、无绷绳、液压伸缩、液压起放,井架与钻台直接连接,钻台增加了侧面支撑与台体斜撑,保证了井架的稳定性。
3) drill-press
台钻
1.
It discussed the method to put up a set part on general drill-press which controls the turning clockwise and anticlockwise of the motor.
对普通台钻手柄进行了改进,增设了一套电动机正反转控制装置。
4) drill rig
钻油台;钻塔
5) derrick floor,drill floor,drilling platform,rig floor
钻台,海上钻台
6) Drilling platform
钻井平台
1.
Location optimization method for drilling platform;
钻井平台位置优选方法研究
2.
Calculation method of rig hook load on deepwater drilling platform
深水钻井平台钻机大钩载荷计算方法
3.
The key points in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marginal oilfields are: to develop advanced exploration technologies like 3D seismic,drilling platform for offshore recovery,pipelaying for oil and gas transportation,and to pay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 protec.
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大力完善有关勘探开发理论和技术,发展先进的技术装备,完善后勤服务,使海上油田开采“全面开花”;近海边际油田开发还应解决好几大关键问题:发展三维地震等先进的勘探技术;开发先进的钻井平台技术,用于海上油气资源的开采,完善管道铺设技术,加强油气资源的输送;注意油气勘探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问题。
补充资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为防止船舶碰撞,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的国际公约。
早在1910年若干海运国家就协商制定了《1910年布鲁塞尔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在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对1910年避碰规则作了修正,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54年1月1日生效。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48年规则作了修改,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65年9月生效。1972年10月16~20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公约包括条款、附则和 4个附录。公约条款就公约签署、批准、生效条件和修正程序等作了规定。附则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对公海、毗连区和领海内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在下列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即:安全航速、避免碰撞、在狭窄水道航行和分道通航的行动准则;船舶之间追越、对遇、交叉、让路和直航时的责任;号灯、号型的设置位置和要求;各种声响和灯光的含义。4个附录是:①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②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③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④遇险信号。公约自1977年 7月15日生效,并代替《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截至 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88个缔约国。
中国于1957年12月23日承认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规则中的非机动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生效后,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约。
早在1910年若干海运国家就协商制定了《1910年布鲁塞尔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在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对1910年避碰规则作了修正,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54年1月1日生效。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48年规则作了修改,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65年9月生效。1972年10月16~20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公约包括条款、附则和 4个附录。公约条款就公约签署、批准、生效条件和修正程序等作了规定。附则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对公海、毗连区和领海内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在下列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即:安全航速、避免碰撞、在狭窄水道航行和分道通航的行动准则;船舶之间追越、对遇、交叉、让路和直航时的责任;号灯、号型的设置位置和要求;各种声响和灯光的含义。4个附录是:①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②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③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④遇险信号。公约自1977年 7月15日生效,并代替《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截至 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88个缔约国。
中国于1957年12月23日承认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规则中的非机动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生效后,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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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