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almatic
[英][dæl'mætik] [美][dæl'mætɪk]
教士法衣
3) J.C.D. ( Juris Canonici Doctor)
教会法博士
4) Bachelor of Science in Teaching (BST)
教学法学士
5) French Missionary
法国传教士
1.
Research by the French Missionary Xavier d'Entrecolles on Chinese Porcelain
法国传教士殷弘绪对中国瓷器的研究
6) Civil Constitution of the Clergy
教士公民组织法
补充资料:教会法
教会法 canon law 泛指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但在法学著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在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是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占有其势力范围内1/3的土地,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之争,但又互相配合,以维护封建统治。教会法就是在这一形势下,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原则而形成的。它既适用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基督教教会对教徒的信仰、道德和日常生活,在早期就具有一定的管辖权,教徒之间的争议也往往交由主教裁决。 随着教会权力的扩张与统一,教皇诏令、宗教法院判决、宗教大会决议不断增加。博洛尼亚(一译波伦亚)僧侣格拉提安努斯(约1090~1159)约于1140年编纂了教会法。他用自己的语言阐述教会法原则,并在每一规则下引《 圣经》、 教皇诏令和宗教大会决议加以注释,注意消除其中的矛盾 ,特别是消除地方性宗规,终于编纂成《格拉提安努斯教令》。这部教令在西欧具有很高权威,成为各地法庭适用教会法以及各大学研究和讲授教会法的主要依据,为教会法发展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13、14世纪,罗马教廷又进行了几次教会法编纂工作。教皇格列高列十三世(1572~1585在位)将《格拉提安努斯教令》同以后的几部教令集,合编成一部新教令集,并仿效《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名称,定名为《教会法大全》,又译《寺院法大全》或《宗规大全》。这部大全一直沿用至1917年,才为《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 。 教会法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 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 ,以及土地、婚姻 、家庭 、继承、犯罪、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按照教会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男14岁、女12岁始得结婚,教士禁止结婚,特伦托公会议(1545~1565)以后,结婚必须在教会的主持下举行隆重的宣誓圣礼。教会法还禁止离婚。在契约法方面,禁止利息。在刑法方面,认为刑罚是对破坏上帝秩序的犯罪者的一种惩罚。由于天主教对异教极端不容忍,宗教罪(背教、信奉异教、另立教派、亵渎圣物)是最严重的犯罪。随着“异端”运动的兴起,对宗教罪的惩罚更加残酷,死刑广泛适用,执行的方法通常是烧死。在诉讼法方面,中世纪初期曾采用神明裁判和宣誓法,13世纪以后逐渐废除,实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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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