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utch gilding
荷兰金漆
2) Dutch gildig
荷兰镀金漆
3) Dutch gold
荷兰饰金
5) Dutch pewter
荷兰锡金合金
6) Dutch bort
荷兰圆粒金刚石
补充资料:荷兰金融制度
荷兰金融制度
【荷兰金融制度】荷兰金融结构及其体系的制度。是以国家的中央银行(荷兰银行)为核心,实行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中央银行委员会、皇家委员、银行委员会等多元管理制,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农业合作银行、私人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邮政汇划所及抵押信贷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 荷兰银行业的管理机构,除中央银行外,还有:(l)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由中央银行行长、秘书和3一5名董事组成。(2)中央银行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这两个组织的成员均由王室任命,实际上是由财政大臣选任,任期7年,负责监督银行业务,公布年度资产负债表和账目。(3)皇家委员。由王室任命,按财政大臣指示代表政府监督银行业务。(4)银行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皇家委员是银行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其中,由财政大臣任命的12名委员分别为工业、贸易、交通、农业、工会及银行、货币等方面的专家。各类银行之间还有协会组织,一般都是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及协调银行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银行雇员协会,是银行职工代表组织,负责协商集体劳动协议。 荷兰中央银行—荷兰银行,其宗旨是:稳定币值,发行银行券,监督银行信贷活动。根据1956年公布的信用体系监督法,荷兰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荷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职能。1948年银行法规定荷兰银行是发行货币的垄断机构,负责代理国库,并对政府、财政大臣指定的公共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不收取手续费。荷兰银行对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支票清算,主要在阿姆斯特丹进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主要采取在资本与准备金方面规定保持清偿力的要求,并把调整准备金比率作为调节货币与信用的主要手段。荷兰银行对贷款实行限额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不能超过资本额的25%。荷兰银行资金融通,采取直接贷放。 荷兰商业银行亦称一般银行,需在荷兰中央银行注册获准才能开业。其中,比较大的是荷兰通用银行和阿姆斯特丹—鹿特丹银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1)办理各种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开立往来账户、开发可转让的本票、提供多种贷款等。(2)作为经纪人,在股票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承办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3)经营投资金融资产,保管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托收红利和到期债券利息,外币买卖,出售旅行和假日的支付工具,开发信用证、保证函件,兑付支票本票、汇票及其他商业票据等。 储蓄银行基本上都是储蓄银行协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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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