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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S.A. Salvage Association
美国海上救助协会
2)  Association for Rescue at Sea
海上救助协会
3)  United States Salvage Association
美国海难救援协会
4)  USSA (United States Salvage Association)
美国海难援救协会
5)  Salvation Association
海难救助协会
6)  American Marine Underwriters Association
美国海上保险人协会
补充资料:海上救助
海上救助
marine salvage
    外来力量对遇难船舶、人命或货物的救助  。又称海难救助。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公约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专章规定了海上救助。
   各国海商法关于海上救助的主要内容有:①海上救助的标的。包括在海上遭遇危险的人命、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有些国家规定财产中还包括飞行工具和其他浮动设备。中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标的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②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并根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不以订立合同为前提。中国《海商法》第179条  、第18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③支付救助报酬的责任。救助报酬由获救财产所有人支付,同一救助使船、货获救,船方和货方按各自获救价值比例分担。中国《海商法》第183条对此予以确认。④救助报酬的担保。为保证救助人获得报酬,法律一般规定救助人对获救船有优先受偿权,对获救货物享有担保物权。中国《海商法》第188条、189条、190条对此作了规定。⑤救助合同。即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上救助达成的协议。其作用是使救助人由原先的志愿行为变为有一定约束力的合同义务。中国《海商法》确认无合同的救助,并对合同救助和无合同救助报酬的取得作了不同规定。⑥海上环境保护与海上救助。20世纪60年代以后,几起海上油污事件的发生,要求从保护海洋环境的角度对海上救助加以改革与完善。一方面规定救助人在救助时尽最大努力防止环境污染;另一方面规定,如果遇难的是可能污染环境的船舶或货物,救助人只要没有过失,即使救助失败,也可获得合理费用的补偿和一定的利润。中国《海商法》第182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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