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1、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准许、限制、禁止的制度;
2、对进出境的非贸易性物品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
3、对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制度。
对于不同的进出口对象,我国采取了不同的外贸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
1、对于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等违禁品采取了禁止进口、禁止出口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2、对于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采取了限制进出口、征收关税的制度。
走私罪包括以下罪名:
1.走私武器、弹药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
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2.走私核材料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一.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少于500千克的天然铀;
②少于1000千克的贫化铀;
③少于 1000千克的钍。
二.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一239、铀一233、同位素铀一235或铀一233或兼含铀一233、铀一235其总丰度与铀一238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一235与铀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一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走私假币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