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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rcum navigable
周围可通航的
2)  navigable [英]['nævɪɡəbl]  [美]['nævəgəbḷ]
可通航的
3)  passable [英]['pɑ:səbl]  [美]['pæsəbḷ]
可以通航的
4)  open waters
可通航的水域
5)  accessible coast
可通航的海岸
6)  a navigaBle river
可通航的河流
补充资料:船舶定线通航
      在船舶航线汇合区域和通航密度大或船舶行动受限制的区域,规定或推荐航行路线供过境船舶使用的海上安全措施。在上述区域建立的以分道通航制为主的各种定线系统,统称为定线通航制,简称定线制。
  
  沿革  1898年,经营北大西洋客船的欧、美航运公司为了减少船舶在雾中碰撞的危险,达成建立北大西洋协定航线的协议。这一航线是在不同季节往返北大西洋的单向分道,实施以后,卓有成效,后来被收入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作为航行安全的内容。1960年的公约仍予保留。1961年英国、法国、联邦德国航海学会对多佛尔海峡(加来海峡)分道通航问题作了调查研究。他们提出的具体方案和基本原则于1965年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采纳。1967年在多佛尔海峡正式实行国际上第一个分道通航制(见图)。《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规定采纳分道通航制。1977年公约生效后,分道通航制成为强制性的国际规定。目前国际一级定线制由国际海事组织建立,领海内的定线制由各国自定。
  
   
  
  定线通航制  由海协建立了定线通航制的海区,在1980年全世界有80多处。定线制包括以下各种定线系统。①分道通航制:用分隔带、分隔线、自然障碍物或特定的地理物标把航道分隔成左右两个分道,实行单向通航的定线系统,简称分道制。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顺着通航分道的规定船舶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分隔带或分隔线;通常应在通航分道端部进出,如从分道的侧面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规定流向取尽可能小的角度;必须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尽可能与规定流向成直角。不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域。到1980年由海协建立分道制的海区有70多处。②环行道:在分道制汇合处建立的环行区,区内规定船舶绕分隔点或分隔圆按反时针方向单向航行。③沿岸通航带: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区内可实施地方特殊规则。④双向航道:使船舶安全通过难以通航或有危险的水域而建立的双向通航的航道,有明确的界线。⑤推荐航线:经专门测量以尽量保证无障碍物的航道,向船舶推荐使用。⑥深水航道:经准确测量无碍航物、有明确界线、供深吃水船使用的航道。⑦警戒区:为船舶必须谨慎航行的区域。绕航线汇合点可能有推荐的船舶流向。⑧避航区:为避免发生危险或伤亡事故,规定所有船舶或某类船舶应避开航行的区域。
  
  实行定线通航,显著减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如西北欧沿海地区从1956~1981年的船舶全失碰撞次数明显下降,详见下表:
  
  
  西北欧沿海地区实行分道通航前,80%的碰撞为船舶对遇或接近对遇时发生的碰撞;现在主要为追越和横交碰撞。
  
  

参考书目
   IMO, Ship's Routeing,5th ed.,IMO,London,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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