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hina National Sundries Export Corporation
中国杂品出口公司
3) China National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
中国进出口公司
补充资料:《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种类表,是《中华少、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是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之一。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种类表》。确定《种类表》的原则,尽管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为了维护人、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障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安全,防止欺诈行为,对涉及上述几方面的重要商品均列入《种类表》;二是确保出口商品质量的原则,即对质量不稳定、国外反映强烈的商品,为促进其质量提高.列入《种类表分。这与关贸总协定以及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有关规定是基本吻合的。对重点商品实施检验管理的制度在中国已有60多年的历史,但这并非中国仅有,也非中国首创,其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7世纪的法国,它是伴随国际贸易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许多国家都以立法形式确定它的地位,只是叫法上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经济发展时期,这种管理职能表现的作用和形式也不同。从本质上讲,实施《种类表》管理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是强制性的。中国自1949年以来,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多次调整《种类表》,为提高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保证质量、维护国家信誉,为保障社会安全卫生、防止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现行《种类表》是1 990年12月1日由国家商检局发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表内商品在分类上首次采用了国际卜正在推广使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其中,进口商品部分共17类303种,出口商品部分共17类589种,合计892种。《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列入表内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列入表内的商品进出口时,对外贸易关系人必须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办理报验。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凡属礼品、样品、非销售展品及其他非贸易物品,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外,一般免予法定检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