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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安全运货的权利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安全运货的权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各种措施妥善保管运输的货物,保证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按照《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这一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承运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承运人只有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约定。《合同法》第311、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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