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errigenous salt water lake
陆源咸水湖
3) inland lakes
内陆湖泊
1.
Starting with the opinion on the variation of climate and environment, it comments and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esearch on forecast of variation of water level of inland lakes affecting the safety of railway operation, and forecasts the future work as well.
本文从气候和环境变化的观点着手,对威胁铁路安全运营的达布逊湖等内陆湖泊水位变化预测的研究现状加以评述,并对今后的工作予以展望。
4) Inland lake
内陆湖泊
1.
Inland lake water quality remote sensing differs from ocean color remote sensing, which demands remote sensing data with high spatial & spectral resolution and complex inversion algorithm.
介绍了内陆湖泊水质遥感监测的特点及遥感监测水质的机理,总结了国内外近年来用于内陆湖泊水质参数反演的 3种常用方法:经验模型、生物光学模型和神经网络模型,并分析了 3种模型的优缺点;同时指出了影响内陆湖泊水质遥感监测精度的关键因素;提出了内陆湖泊水质遥感监测研究重点和方向。
2.
According to the measured data of typical inland lakes in northwest China, this research has reveal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ke evolution and their mechanismduring the past 40 years.
利用40年来的实测数据研究揭示了西北典型内陆湖泊的演化特点及机制。
5) lacustrine basin
陆相湖盆
1.
Sequence type and lithologic trap distribution in lacustrine basin of East China;
中国东部陆相湖盆层序类型与岩性圈闭发育特征
6) continental salt lake
陆相盐湖
补充资料:内陆国
指没有海岸的国家,亦即被周围邻国陆地领土所包围的国家,又称陆锁国。世界上约有30个内陆国。这些国家有一些共同的问题和需要,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通往海洋,以及如何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问题。
无海岸国家是否可以有自己的海商旗,悬挂它的旗帜的船舶是否可以在公海上享受航行自由的问题,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引起争论。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并且德国应给无海岸的捷克斯洛伐克使用汉堡和斯德丁(今波兰什切青)港口的便利。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被过境国应不对内陆国的过境运输征收关税或捐税,应简化申报手续,便利运输,避免迟延,在入境或出境港设立自由区。但缔约国可以因安全、卫生等理由限制人和货物的过境。
1982年第 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此外,内陆国应有权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但这种参与的条件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加以规定。所谓剩余部分指超过沿海国捕捞能力的那一部分的可捕捞的生物资源。
无海岸国家是否可以有自己的海商旗,悬挂它的旗帜的船舶是否可以在公海上享受航行自由的问题,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引起争论。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并且德国应给无海岸的捷克斯洛伐克使用汉堡和斯德丁(今波兰什切青)港口的便利。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被过境国应不对内陆国的过境运输征收关税或捐税,应简化申报手续,便利运输,避免迟延,在入境或出境港设立自由区。但缔约国可以因安全、卫生等理由限制人和货物的过境。
1982年第 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此外,内陆国应有权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但这种参与的条件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加以规定。所谓剩余部分指超过沿海国捕捞能力的那一部分的可捕捞的生物资源。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