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uasidiploid
准二倍体
2) sesquidiploid
[,seskwi'diplɔid]
倍半二倍体
1.
This paper first reports the formation and cytogenetic characteristics of sesquidiploidsbetween rapeseed(Brassica napus L.
该植株作母本再与甘蓝型油菜杂交获得其倍半二倍体。
3) diploid
[英]['diplɔid] [美]['dɪplɔɪd]
二倍体
1.
Comparison of Several Physiological Indexes in Diploid and Tetraploid Plant of T. mongolicum Hand;
蒲公英二倍体与四倍体的几个生理指标比较
2.
Estabish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human diploid cell strain HLF-02;
人二倍体细胞株HLF-02的建立及其生物学特性
3.
Comparison on microstructures of epidermis and stomatal apparatus of leaf between tetraploid and diploid of Dioscorea zingiberensis;
盾叶薯蓣四倍体与二倍体叶表皮及气孔器显微结构的比较
4) hyperdiploid
[,haipə'diplɔid]
超二倍体
1.
Results In 19 positive pleural fluids the rates of hyperdiploid in chromosomes 7, X, 17 and 11 were 16(.
结果 在 19例肺癌阳性胸水标本中 ,7号、X、17号、11号染色体出现超二倍体的病例分别为 16例 (84。
5) amphidiploid
[英][,æmfi'diplɔid] [美][,æmfɪ'dɪplɔɪd]
双二倍体
1.
Expression and suppression of leaf rust resistance genes in amphidiploids from crosses of diploids and tetraploids;
二倍体及四倍体中抗叶锈病基因在双二倍体中的表达与抑制
2.
Analysis of Giemsa C-banded Patterns of Chromosomes in Amphidiploid from Ae. tauschii and Secale cereale L;
节节麦-黑麦双二倍体的染色体C-带分析
3.
Analysis of Powdery Mildew Resistance Genes in Some Tetraploid Wheat-Aegilops Amphidiploids and Their Parents;
几个四倍体小麦山羊草双二倍体及其部分亲本的抗小麦白粉病基因分析
6) Amphiploid
['æmfiplɔid]
双二倍体
1.
Study on Agronomic Traits and Cytologic Characteristic of Aegilops tauschii - Triticam carthlicum Amphiploid;
粗山羊草-硬粒小麦双二倍体农艺性状及细胞学特点研究
2.
Study on Genomic Changes in Partial Amphiploids of Common Wheat_Wheatgrass ;
普通小麦-天蓝冰草部分双二倍体基因组变异的研究(英文)
3.
The Production and Cytogenetical Studies of Oryza sativa-Oryza eichingeri Amphiploid;
栽培稻-紧穗野生稻双二倍体的产生及其细胞遗传学研究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