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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heritance tax return
遗产(收入)税
2)  tax on income from movable capital
动产收入税
3)  Provisional Certificate of Receipt of Estate Duty
遗产税收讫临时证明书
4)  tax revenue industrial structure
税收收入的产业结构
5)  tax revenues
税收收入
1.
Through empirical analysis it can be certain that the VAT restructuring on the tax revenues,fixed assets investment and economic operations and the impact of unforeseen circumstances not unanimous.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到,增值税转型对税收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及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与预见的状况并不一致。
2.
01% of total tax revenues and less than 0.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角度有很多,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问题是受到政府与民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因为税收收入既是税收发挥职能的结果,也是税种发挥职能的前提,所以收入问题是个人所得税职能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
6)  tax income
税收收入
1.
The variation of proportion of GDP income elements has an impact on tax income, the degree of which ranges from operation surplus, payment of laborers, net production tax to depreciation of fixed assets.
GDP收入要素比重变动影响税收收入,影响程度依次为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
2.
The growth of our tax income for there two years is due to some reasons.
我国近两年税收收入的高增长,既有经济增长的基础,又有政策、管理等方面而形成的经济的前期发展与税收的后期增长以及税收的集中性征收等因素。
3.
In recent years the Chinese economy has been keeping rapid growing,but obviously the growth rate of tax income is higher than the GDP growth rate.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税收收入增速明显高于GDP增速。
补充资料: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税或继承税是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由于同死亡有关,有的国家称之为死亡税。其课税对象是死者的财富,课税环节发生在财富转移时。它不是一种定期征税的税种。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包括中国的台湾以及香港和澳门地区。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总遗产税制。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美国、英国、新加坡、南非等国都实行总遗产税制,二是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一般称之谓继承税。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日本、德国、法国、波兰、保加利亚等国及澳门地区实行分遗产税制。世界上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比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多。分遗产税制比总遗产税制要复杂一些。三是混合遗产税制。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意大利、伊朗、菲律宾等国家实行这种遗产税制。大多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及地区同时征收赠与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在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的税。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有的国家遗产税与赠与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也有的国家如美国把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并征收,适用同样的税率。一般遗产税为主税,赠与税为补助税。英国、新加坡、香港不单独征赠与税,但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的赠与要并入遗产征收遗产税。中国台湾省在1973年以前只征遗产税,不征赠与税。1973年开始才同时征收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技术上是税收体制中最复杂的税种之一。遗产的处理程序、估价方法、征收管理等都比较复杂,涉及许多专业知识。以美国征收的联邦遗产税为例,首先要确定死者的遗产总额。遗产总额包括死者死亡时所拥有的财产和权益,与预期死亡有关的各种形式转移的财产权益,人寿保险金等。当死者遗产超过一定数额时,必须进行申报。申报时允许从遗产总额中扣除死者的负债、丧葬费和其他费用,得出经济遗产额,从经济遗产额中还允许减去婚姻扣除、慈善扣除和遗赠给死者幼年遗孤的财产等。作了上述这些扣除后即得出应税遗产额。美国税法还允许从应税遗产额中扣除一定的宽免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继承税后再乘以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美国遗产税的税率1985年以前为18%~70%的累进税率,1985年起降为18%一5。%。最高税率50%适月于遗产额超过25。。万美元部分,遗产额未达60万美元的免税。 遗产税的征收面在各国都比较小。以英国为例,英国的遗产税实行40%的比例税率。1974一1975年度以来,英国每年的死亡人数都在65万人左右,缴纳遗产税的人数1975~1976年度为4.9万人,1991~1992年度为2.2万人,分别占死亡人数的为7.1%和3.4%。遗产税在各国税收中占的比重同样也很少。美国只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1%,日本占其国税收入的3.5%(1989年),新加坡为全年税收收入的氏4%(1988年),英国占国税的比例为L6%(1991年~1992年)。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不在乎其财政收入,而是要运用税收对遗产和赠与财产进行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公众的心理,看重其重要的社会和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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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