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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TreatyontheInternationalRecognitionoftheDepositofMicroorganismsforthePurposesofPatentProcedure)简称《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或《布达佩斯条约》,巴黎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1977年4月27日,由布达佩斯外交会议通过,1980年9月26日修正。
《布达佩斯条约》由绪则、4章,20条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绪则(第1-20条);第1章,实质性条款(第3-9条);第2章,行政性条款(第10-12条);第3章,修订和修正(第13-14条);第4章,最终条款(第15-20条)。该条约明确规定,“专利”应解释为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微生物保存”按照使用该用语的上下文,指按照该条约以及施行细则发生的下列行为: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的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国际保存单位贮存此种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与贮存两种行为;“专利程序”指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有关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用于专利程序的公布”指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说明书的官方公布或官方公开供公众查阅。
《布达佩斯条约》的主要特征是为专利程序的目的允许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缔约国必须承认向任何"国际保存单位",提交的微生物寄存。这种承认应包括承认由该国际保存单位说明的保存事实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认作为样品提供的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各缔约国根据条约组成“布达佩斯联盟”。联盟的行政工作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联盟的成员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布达佩斯条约》缔约方总数为60个国家。1995年3月30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1995年7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