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ax on land revenue
土地收入税
2) land tax
土地税收
1.
Development of land tax theory: From William Petty to Feldstein;
土地税收理论发展:从威廉·配第到费尔德斯坦
2.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use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s reference and design categories of land taxes suit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土地税收是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等重要作用。
3.
For the purpose of analyzing the impact of land taxation on urban land use,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land tax neutrality and the mechanism of land taxation influencing land use.
为分析土地税收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影响,本文在讨论土地税收中性问题、土地税收对城市土地利用机理的基础上,具体讨论了财产税、地价税以及资本利得税等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影响。
3) Local-tax Income
地方税收入
1.
Fiscal Decentralization,Transfer payments and Local-tax Income:An analysis with Inter-provincial Panel Data from 1985 to 2006
财政分权、转移支付与地方税收入——基于1985-2006年省级面板数据分析
5) local tax revenue
新疆地税收入
1.
The main reasons for a low proportion of the local tax revenue in GDP of Xinjiang are that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is irrational,the quality of economic growth is low and the advantage of rich resources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has not been changed into the advantage of tax revenue.
新疆地税收入占GDP比重偏低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石油天然气的资源优势没有转化为税收优势等原因造成的。
6) local tax revenue of Guangxi
广西地税收入
补充资料:个人收入调节税
中国对在本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所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
沿革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已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由于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且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因而这种税一直未开征。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既适用于外籍居民,也适用于本国公民。但是,由于这个税法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制定的,一些征税办法不完全适应中国公民的实际情况。1984年以后,随着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调节部分社会成员的较高收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会安定,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 1986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开征。适用于中国公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征税项目包括八类个人收入:①工资、薪金收入;②劳务报酬收入;③承包、转包收入;④财产租赁收入;⑤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⑦股息、利息、红利收入;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前四项收入为综合收入项目,实行按月合并征收,采用五级超倍累进税率。即将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按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区,划分为四档,每个档次都规定有相应的个人收入计税基数,不超过基数三倍的个人综合收入为免征额,只对超过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税率累进征收。对个人取得的⑤⑥两项收入实行分项计税,按次征收,税率为20%。其费用扣除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相当每次收入额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征税。利息、股息、红利属于纯投资性所得,不允许从中扣除任何费用,按每次收入额征税20%。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项目有: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②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的储蓄存款利息;④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⑤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⑥保险赔款;⑦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⑨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征收方法 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支付各项应税收入的单位,所支付给纳税人的金额达到纳税标准,依法应扣税的,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收入来源性质及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并给纳税人出具纳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属于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其单项收入是否已扣税,凡合并后的综合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沿革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已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由于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且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因而这种税一直未开征。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既适用于外籍居民,也适用于本国公民。但是,由于这个税法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制定的,一些征税办法不完全适应中国公民的实际情况。1984年以后,随着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调节部分社会成员的较高收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会安定,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 1986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开征。适用于中国公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征税项目包括八类个人收入:①工资、薪金收入;②劳务报酬收入;③承包、转包收入;④财产租赁收入;⑤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⑦股息、利息、红利收入;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前四项收入为综合收入项目,实行按月合并征收,采用五级超倍累进税率。即将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按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区,划分为四档,每个档次都规定有相应的个人收入计税基数,不超过基数三倍的个人综合收入为免征额,只对超过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税率累进征收。对个人取得的⑤⑥两项收入实行分项计税,按次征收,税率为20%。其费用扣除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相当每次收入额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征税。利息、股息、红利属于纯投资性所得,不允许从中扣除任何费用,按每次收入额征税20%。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项目有: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②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的储蓄存款利息;④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⑤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⑥保险赔款;⑦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⑨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征收方法 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支付各项应税收入的单位,所支付给纳税人的金额达到纳税标准,依法应扣税的,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收入来源性质及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并给纳税人出具纳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属于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其单项收入是否已扣税,凡合并后的综合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