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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annel request medium priority (CR-med)
通道请求中优先级
2)  channel request low priority (CR-Io)
通道请求低优先级
3)  channel request priority (CRP)
通道请求优先权
4)  request priority
请求优先级
5)  channel request high priority (CR-hi)
通道请求高优先权
6)  CSMA/CD demand priority
CSMA/CD优先级请求
补充资料:引渡请求优先权
引渡请求优先权:引渡;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该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和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起诉和处罚的行为,国家在制裁国内犯罪中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现代国际社会在制裁国内犯罪中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现代国际社会制裁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中普遍接受的一种刑事合作形式,引渡的发生,首先必须由某个和某些国家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和司法途径提出把某个罪犯移交本国的请求,按照国际惯例,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首先,必须是对请求权引渡的犯罪享有刑事管辖权的国家,这些国家通常是:犯罪国际所属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犯罪行为地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受害国及犯罪结果地国(根据保护原则)。根据《东京条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犯罪人,除了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及犯罪行为地国,可以提出引渡请求权外,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以及该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和永久居住国,也可以提出引渡罪犯的请求,提出引渡请求的,根据首先是被请求国的法律,只有当请求引渡的对象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其行为也构成可引渡的罪时,才可以提引渡请求。同时,提出引渡请求还必须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事先签订的双边条约和协议,否则不能提出引渡请求,但是按照《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对于空中劫持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任何现存的引渡条约都可以作为引渡请求的根据,当犯罪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国家和按照不同的管辖原则,一个以上的国家依照条约规定对同一犯罪提出引渡请求时,便会引起引渡请求的冲突,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引渡请求优先权的管理和规则,按照这种管理和规则,各请求国依下列次序具有优先权:(1)、犯罪地国即犯罪全部和局部发生在其领域内的缔结当事国,如果罪犯犯有几项罪行则依被请求国法律罪行最重的,犯罪地有优先权,(2)犯罪所属国,即被引渡的罪犯为其国民的缔结当事国,(3)、受害国,受害人为其国民的缔结当事国。(4)、在其领域内发现罪犯的其他缔结当事国,具有优先权的请求国可以优先提出引渡该罪犯的请求,为了防止引渡权滥用,在国际社会的引渡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限制,引渡范围的国际惯例和规则,这些管理和规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引渡的对象,按照国际惯例,请求引渡的罪犯应当是请求国的国民,或者是第三国的国民,在通常情况下,请求引渡的罪犯不能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只有在个别的情况下,请求国才可以根据双方事先所签订的条约请求引渡被请求国的国民,二是引渡理由,提出引渡的请求应当具备一定的理由,即请求被引渡的罪犯,必须是实施了构成引渡之根据的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的人,即使没有条约根据,也必须是实施了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人,从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即双边罪原则),并且这种犯罪通常应当是普通刑事责任,而不是政治犯罪,宗教犯罪和军事犯罪,在另一种制度下,则可能不被视为犯罪甚至受到肯定和鼓励,特别是在国家之间的斗争中,政治犯罪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因此,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总是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而决定的,以至往往因人,因时,因事而异,无法形成普遍遵循的规则,有鉴与此,1834年比利时又在本国实体刑法中规定的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此后,英国,美国,法国,瑞士,俄国,奥地利等国家相继,在本国签署的有关罪犯引渡的条约中规定了这一原则,使指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和规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内容,按照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的规定,是指“凡请求引渡的犯罪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与政治见解而起诉或判刑者或者可能以任何理由损害他的地位者亦不予引渡。张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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