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brasive mark
磨具痕迹
2) Grit mark
磨粒痕迹
3) lapping mark
研磨痕迹
4) abrasion mark
磨蚀痕迹
补充资料:犯罪痕迹
犯罪痕迹 criminal marks 由犯罪行为实施引起的犯罪现场的一切物质的变化。是以案件中的物质为基础,以法庭证据作用为前提的。犯罪痕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痕迹泛指各种物体、物品的位移和相互关系的改变,外表形象、状态的改变,物质性质的转化,物质、物品数量、种类的增减,气味、颜色的变化等。狭义痕迹仅指由造型客体人或物的作用使承受客体外表形成反映形象。它不仅反映遗留痕迹造型客体外表组织结构形态特征,还反映与犯罪事件有关人或物自身的其他信息,如人的身高、年龄、行走姿势、使用作案工具的技能、动作习惯等。所以,通过对各类痕迹的利用,能达到认定人身和物品同一的目的。 痕迹的形成通常具有造型客体、承受客体、作用力3个基本要素。 ①造型客体。将其自身外表组织结构形态特征反映到另一客体上的物体。造型体必须具备一定形状、硬度,或具有将自身分泌物、附着物遗留分离在承受客体上,或者将承受客体表面附着物粘走的属性。如手指触摸玻璃,引起客体表面发生变化,因而形成了反映手指乳突花纹形态特征的手印,该手指就称为手印的造型客体。鞋是足迹的造型客体;螺丝刀是撬压凹陷工具痕迹的造型客体等。 ②承受客体。保留痕迹的客体。该客体应具备可塑性、形变性或吸附、渗透等属性。如承载手印的玻璃或其他客体表面,承载足迹的地板等均为承受客体。 ③作用力。两客体物相接触发生机械运动的动力。作用力的大小、方向、角度的不同,所形成的痕迹形态及其痕迹形象特征也不一样。 根据痕迹形成的方式不同分为形象痕迹、习惯痕迹、断离痕迹、外围痕迹。根据承受客体物态变化的不同分为平面痕迹、立体痕迹、加层痕迹、减层痕迹、显在痕迹、潜在痕迹。根据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的接触状态不同分为动态痕迹、静态痕迹。根据接触媒介物的不同分为有色痕迹和无色痕迹。 痕迹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与犯罪有关客体遗留痕迹的形成机理、变化规律,痕迹的发现、提取、鉴定及档案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痕迹研究的对象主要有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辆痕迹、整体断离痕迹、外围痕迹等。研究的基本方法,是借助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手段及其仪器,对痕迹特征进行比对观察检验。通过对痕迹的检验、鉴定或分析,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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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