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izing,of minerals
矿物的分级
2) minerals
矿物
1.
Advances in the study of adsorption of natural organic material on minerals and its environmental effects;
天然有机质与矿物间的吸附及其环境效应的研究进展
2.
Some new advances in study on occurrence of gold in minerals or rocks;
金在矿物或岩石中赋存状态研究的某些新进展
3.
Effect of Several Low-molecular-weight Organic Acids and Phosphate on the Adsorption of Acid Phosphatase on Soil Colloids and Minerals;
几种低分子量有机酸、磷酸对土壤胶体和矿物吸附酸性磷酸酶的影响
3) mineral
矿物
1.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morphology parameters of common minerals in coal;
煤中常见矿物形态特征参数初步研究
2.
Flame retardant mechanism of minerals in polymers and its research progress;
矿物在高分子材料中的阻燃机理及其研究进展
3.
The mineralogical evaluation of some heavy metals pollution in soils within Chongqing segment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三峡库区重庆段土壤某些重金属污染的矿物学方法评价
4) mineral,mine; ore
矿(物)
5) mineralogy/ agricultural minerals
矿物学/农业矿物
6) Clay minerals
粘土矿物
1.
Remediation of heavy metal contaminated soils using clay minerals;
粘土矿物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
2.
Study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lay minerals in Shuixigou group at the south edge of Yili basin and its significance;
伊犁盆地南缘水西沟群粘土矿物特征研究及其意义
3.
Review on agrochemical applications of clay minerals in controlled-released fertilizers,pesticides and herbicides;
粘土矿物在肥料和农药控释技术中的应用综述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中国在1980~1984年实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俗称"分灶吃饭"财政体制。1980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这一体制的主要内容是:
①明确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即根据各种财政收入的性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调剂分成收入三类。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有:中央所属企业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有:地方所属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属于中央与地方调剂分成的收入有:各地上划给中央部门集中管理的企业收入,20%划给地方财政,80%划给中央财政;工商税收作为调剂分成收入,分成比例根据各地区收支情况分别确定。
财政支出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列中央财政预算支出;由地方管理的,列地方财政预算支出。另外,中央专项设置了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特殊问题,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和基本建设专项拨款等。
②合理确定收入、支出基数和调剂分成比例。依据上述收支划分范围,地方财政的收入、支出包干基数以1979年财政收支执行数为基数确定。地方支出基数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抵顶;固定收入不足以抵顶支出基数,则划给调剂分成收入,然后再与支出基数比较,收入大于支出基数的按比例上交中央财政,收入小于支出基数的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收入基数、支出基数和调剂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五年不变。
③对民族地区、大包干地区和北京、天津、上海三市不实行上述体制(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大包干"财政体制)。
1983~1984年,这一体制进行了调整,将地方固定收入与调剂分成收入加在一起,与支出基数比较,计算出总额分成比例,实行比例包干。同时,将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借款相应调整列入地方包干基数,调减了地方财政分成比例或减少了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数额。
①明确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即根据各种财政收入的性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调剂分成收入三类。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有:中央所属企业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有:地方所属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属于中央与地方调剂分成的收入有:各地上划给中央部门集中管理的企业收入,20%划给地方财政,80%划给中央财政;工商税收作为调剂分成收入,分成比例根据各地区收支情况分别确定。
财政支出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列中央财政预算支出;由地方管理的,列地方财政预算支出。另外,中央专项设置了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特殊问题,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和基本建设专项拨款等。
②合理确定收入、支出基数和调剂分成比例。依据上述收支划分范围,地方财政的收入、支出包干基数以1979年财政收支执行数为基数确定。地方支出基数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抵顶;固定收入不足以抵顶支出基数,则划给调剂分成收入,然后再与支出基数比较,收入大于支出基数的按比例上交中央财政,收入小于支出基数的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收入基数、支出基数和调剂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五年不变。
③对民族地区、大包干地区和北京、天津、上海三市不实行上述体制(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大包干"财政体制)。
1983~1984年,这一体制进行了调整,将地方固定收入与调剂分成收入加在一起,与支出基数比较,计算出总额分成比例,实行比例包干。同时,将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借款相应调整列入地方包干基数,调减了地方财政分成比例或减少了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数额。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