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tandard of protection against radiation for military animal
军畜辐射卫生防护标准
2) military hygienic standard of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军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 standard of chem. med.protection against CW agents
军队化学卫生防护标准
4) military standard of veterinary sanitary protection
军用兽医卫生防护标准
补充资料:辐射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标准
radiation protection standards
辐射防护标准(radiation proteCtionstan-dard“)衡量辐射防护是否达到保护人类健康要求的基本准则。辐射防护准则的确定不仅是根据辐射生物效应资料,而且要考虑经济和社会等因素。这样做既为人类提供一个适宜的防护标准,又不致过分地限制产生辐射照射的有益的实践。在国际上,研究和推荐辐射防护标准的机构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它成立于1928年,当时的名称是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在1 950年改组,并更改为现名称。委员会从1959年开始,发布了一系列出版物,推荐辐射防护标准。前后发表的总建议书是:第1号出版物(1959年)、第6号出版物(坤64年)、第9号出版物〔1966年)及第26号出版物(1977年)。在总结近十多年辐射防护实践和辐射生物效应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功90年建议书)}o在60多年中,辐射防护标准在概念上和数值上均有较大变化。吐职业照射的年限值在1934年到195。年间减少到原来的大约1/3,而在1958年又减少到1950年的1/3,相当于50msv。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推荐的标准是学术性的。一些国际机构(如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和国家通常均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书制定其管理性的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核能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等联合制定的总的建议书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第9号。中国现行辐射防护标准是:辐射防护规定(GB8703一BS)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一84)。 辐射防护体系辐射防护标准不是简单的数值限值,而是一个防护体系。按照产生照射的情况,可区分为引起照射的“实践”与减少照射的“干预”。按防护的对象,则可分为职业、公众和医疗防护体系。实践的放射防护体系包括:①实践的正当性。涉及照射的实践,除非对受照个人或社会能产生足够的利益可以抵偿它所引起的辐射危害,否则就不得采用。②防护的最优化。总的目标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保证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人数以及不一定受到但可能遭受的照射,全部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程度。最优化的过程应受到个人剂量的约束,以便限制经济和社会判断可能带来的不公平。③个人剂量限值。为了保证个人不会受到从实践来的在正常情况下被断定为不可接受的辐射危险。个人受到所有有关实践联合产生的照射,应当遵守剂量限值,或者在潜在照射情况下遵守对危险的控制。中国现行辐射防护规定中职业性个人剂量限值为每年50msv,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为每年lmsv。这些数值是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26号出版物中的推荐值提出的。在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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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