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mergency survival
紧急情况下的生存
2) Mandatory liquidation for the state of emergency
紧急情况下的强行平仓
3) panic crowd simulation
紧急情况下的人群疏散
4) E Emergency
紧急情况.救急的
5) emergency application
紧急情况的应用
6) loud emergencies
显性的紧急情况
补充资料:《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戈Hesh一gu htjo Fushe Jln】}Q}ngkuang YuonZhu《核一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刃‘瓜l’on,八“istance动the Case ofaGongyue,1 (Con-NuclearA“ident or Rad汉ogic以Emergenc刃一项有关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国际公约。1986年9月26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特别会议上通过。1987年2月26日生效。截至1998年底,共有”个缔约国。 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使人们愈识到在严重核事故情况下相互提供援助的必要性。于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与制订《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同时制订了本公约。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提供援助的国际机制,以尽量减轻事故的后果,并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免受放射性释放的影响。 《公约》的主要规定是: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若一缔约国需要援助,不论此事故是否发生于其领土,均可直接向其他缔约国、国际原子能机构或酌情向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请求援助.请求国应详细说明所需援助的范围、种类和必需的有关情况。收到此清求的缔约国应立即决定并通知请求方其能否提供以及可能提供的援助范围和条件。任何缔约国均可清求对受事故影响的人员进行医疗或要求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暂时安里。国际原子能机构接到这种援助请求时,应迅速了解有此资源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并向其传递此请求。各缔约国均应建立提出和接受此援助清求的应急联络点并通知原子能机构,此类联络点和原子能机构的联络中心应随时处于工作状态。《公约》还对援助的指导和管理、费用的偿还、豁免和便利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职责等做了规定. 中国于1986年9月26日签署本公约,1987年9月1。日交存了批准书,同年10月n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已按规定建立了核事故应急中心.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