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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xis of channel
航道中线
2)  navigation channel central-line
航道中心线
3)  center line of mine-swept route
扫雷航道中心线
4)  mid-channel buoy
航道中线浮标
5)  mid-channel
中央航道
6)  trunk waterway
干线航道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river navig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hangdao guanli tiaoli《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rivernavigationad-而nistrationre四lations of the PeoPle’5 Republie of China)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ro月l日起施行。共6章33条。包括:总则、航道的规划和建设、航道的保护、航道养护经费、罚则、附则。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国家航道及其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马骏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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