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海上安全委员会
2)  offshore
海上
1.
A review and prospec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drilling;
海上钻井发展综述与展望
2.
The supereicial points of view of the type of production platform used for offshore margin oil field of China;
我国海上边际油田采油平台选型浅谈
3.
Safety Reliability Analysis of Petroleum Steel Constrcion in Offshore Ice Region;
冰区海上石油钢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3)  on the sea
海上
1.
Robberies on the sea occur in such broad areas that they cover both the sea and the land, with ampler premeditation and preparation.
海上抢劫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 ,涉及海上和陆上 ;犯罪预谋性强 ,准备比较充分 ;犯罪多为团伙作案 ,成员复杂 ;犯罪行为暴力色彩浓厚 ;窝赃销赃地选择性大 ;犯罪案件侦查涉外因素较多 ,取证较为困
4)  marine
海上
1.
Current electronic, telecommunication, delivery, computer, calculating and other high techniques applied in marine seismic survey have remarkably developed 3-D high resolution reguirements of the exploration works.
90年代以来,电子工程、通信传输工程、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并应用于海上地震勘探事业中,为海上地震数据采集技术的新进展创造了条件;而海上地震勘探向三维及高分辨率方向发展,则为推动海上地震数据采集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这些外部条件及内在需求促使海上地震数据采集不断地发展和更新。
2.
The author s company conducted the marine coal field drilling exploration project on Beizao and Liangjia west sea areas for Longkou Coal and Electric Power Company Limited.
笔者于2006年4月承揽了龙口煤电有限公司北皂海域及梁家西部海域海上煤田钻探施工项目。
3.
Warranties in marine insurance were originated from the English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其中《1906年海上保险法》共有九条有关保证的规定,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5)  maritime
海上
1.
Maritime Searching Techniques and Application;
浅谈海上搜寻基本技术及应用
2.
Analysis on Thought and Policy of Maritime Strategy Passage in Russia;
俄罗斯海上战略通道思想与政策探析
6)  at sea
海上
1.
Application of Chinese law to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loss of life or personal injury at sea;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2.
Some provisions on the claims for the personal injury at sea are neither detailed nor uniform, particularly, both on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ies and on the scope of indemnity.
目前我国有关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非常原则、简要,赔偿责任限额和赔偿范围标准也不统一。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按居民和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城乡居民就已建立了农会、贫农团、居民小组、片儿会和各种委员会等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是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村民委员会  设置于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并经过试点和推广,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③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④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执行此任务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一个大的自然村也可以分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由其委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规民约是以法律与政策为指导,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自治规章?纱迕窕嵋樘致壑贫ǎㄏ纭⒚褡逑纭⒄虻娜嗣裾赴福纱迕裎被峒喽健⒅葱小4骞婷裨疾坏糜胂芊ā⒎珊头ü嫦嗟执ァ?
  
  村民委员会不是乡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在工作关系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