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igital recording of television signal
电视信号的数字录制
2) digital modulation of television signal
电视信号的数字调制
3) digital transmission of television signal
电视信号的数字传输
4) digital TV signal
数字电视信号
1.
Today hybrid fiber coax(HFC) network is the main medium of transmitting digital TV signals,but it i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whether HFC can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wideband digital TV signal transmitting by measuring and analyzing the digital TV signal parameters.
光纤同轴混合(HFC)网是目前承载数字电视信号的主要传输媒质,HFC网络能否真正满足数字电视传输网络的要求,需要对HFC网络中数字电视信号性能参数进行测试分析。
2.
It has general information of the basic buildup of digital TV signal ground transmitter,emphatically delivers the principles and the functions of the general controller of the transmitter.
本文针对发射机的整机集成,简述了数字电视信号地面发射机的基本组成,重点介绍了发射机整机控制器的原理及所实现的功能。
5) digital television signal generator
数字电视信号发生器
1.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asic theory of digital television signal generator and its realization based on SoC.
阐述了数字电视信号发生器基本原理及基于片上系统SoC(System on Chip)的FPGA具体实现。
6) cable DTV signal
有线数字电视信号
1.
1 550 nm analog optical fiber transmission system could transmit more further,it has more superiority for transmitting cable DTV signal.
光纤传输是目前传输有线电视信号的主要手段,1 550 nm模拟光传输系统可以传输更远的距离,在长距离传输有线数字电视信号方面更具优势,泰安市视通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实践说明了这一点。
补充资料: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
《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Geneva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ofProducersofPhonogramsagainstUnauthorizedDuplicationofTheirPhonograms)简称《保护录制者公约》或“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4年7月18日生效。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录制者公约》是对《罗马公约》的补充。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是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了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之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录制者公约》是对《罗马公约》的补充。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是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了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之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