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runing
路径包含树
2)  way
路径
1.
Study on the way of coal enterprise developing circular economy;
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研究
2.
The Development Trends and Feasible Ways of Modern Agriculture in Hebei Coastal Region;
河北省沿海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取向及路径选择
3)  Path
路径
1.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Punching Path in Sheet Metal Products;
钣金件冲孔路径优化研究
2.
Research on the path and strategy of Gaozhou Hospital;
广东高州医院崛起的战略和路径研究
3.
Approach of Psycholosical nursing path via applying peplan s interpersonal theory;
应用佩普洛人际理论探讨临床心理护理路径
4)  route
路径
1.
Choice of the route to percutaneous intravascular port catheter system implantation in the treatment of liver cancer;
肝癌患者经皮血管内药盒系统植入术路径的选择
2.
Route Choice of Chinese Railroad Signal for the Future;
中国铁路信号未来路径选择
3.
Expcession and application of route system in public transportation network;
公交网络中路径系统的表达和应用
5)  Approach
路径
1.
Cultivating and enhancing the core competence of Chinese large corporations:strategies, approaches and cases;
我国企业核心能力的培育与提高:战略、路径与案例研究
2.
Under the view of harmonious social angle: Exploring the approach of ru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和谐社会视角下农村教育发展的路径探析
3.
On the goal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approach to achieve it;
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及实现路径
6)  AS path
AS路径
1.
Analyzing BGP input and output routing policies constrained by the AS relationships, an AS path structure is obtained in form of a sequence of AS relationships.
提出一种利用边界网关协议(BGP)路由表推导自治系统(AS)关系的方法·通过分析AS关系对BGP输入和输出路由策略的约束,得到用AS关系序列表示的AS路径结构·根据AS关系序列上下文,利用AS路径构成规则推导AS关系·根据不同层次自治系统BGP路由表中AS路径的结构特点,对顶层AS和非顶层AS的BGP路由表分别使用不同的推导规则·推导中考虑了错误配置的影响,并且使用多种参数判断AS关系·利用公共可用BGP路由表测试算法,超过80%的AS关系可由顶层AS路由表直接导出·与同类算法结果对比验证了算法的有效性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私有制还包含遗赠权,但不包含继承权;继承问题的考察
所有权只包含以下各种权利,即每个人对自身才能、对利用自身才能所能生产的物
品、对用它们在公平交易中换得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自愿将这些物品给予他人
和他人接受并享用它们的权利。
因此,遗赠或死后赠与的权利成为私有制观念的一部分,但与遗赠有别的继承权却
不是如此。把人们生前未作出安排的财产首先传给他们的子女,他们如无子女则传给他
们最近的亲属,这种作法也许正确也许不正确,但都不是私有制原则所造成的后果。虽
然解决这样的问题,不但需要作政治经济学的考察,而且要从许多方面进行思考,但在
此叙述一下作者认为最可取的思想家们的观点,并非与本书无关。
没有理由可以认为在这一主题上各种现行观念是古已有之的。在古代,把死者的财
产传给其子女和最近的亲属,这种措置是十分自然和明白的,不可能有其他的措置来取
代它。首先,这些人通常就在现场;他们先行占有这种财产,他们即使没有别的权利,
也具有这种先占的权利,这在社会早期状态下是很重要的。其次,他们在所有者生前已
经是这种财产的共有者。如果这种财产是土地,则国家通常是将它授与一个家族而不是
授与个人;如果这种财产是由家畜或动产构成的,则它也许是靠家族中已达到可以劳动
或可以战斗年龄的所有成员共同努力取得的,而且肯定是靠大家来保护的。近代意义的
独占的私有财产,在那个时代的观念中几乎不存在;因此,当一个家族的族长死亡时,
他留下的实际上只是他在分配中得到的物品,它转到了继承他权威地位的家族成员手里。
如果不用这样的方法来处置财产,就会拆散这个由观念、利益和习惯联合起来的小小共
同体,并使他们在世界上漂泊流浪。这些想法,虽然多半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但对
人类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即人们由此建立了子女对其祖先的财产具有先天的权利的
观念;这种权利是祖先本人也不能否认的。在早期社会中,遗赠很少得到认可。这件事
明确地证明了(即使没有其他证明)那时所有权的观念是和现代的观念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家长制的最后历史形式%26#8212;%26#8212;封建家族已消亡很久了,社会的单位不再是由一个
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孙组成的家族或氏族,而是个人,或最多是一对夫妇加上他们未自立
的子女。现在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家族的。子女长大以后就与父母的职业或财产
无关。倘若他们分得父母的金钱资产,这也是出于父亲或母亲的意愿.而且并非由于对
全部财产的所有和管理具有发言权,通常只是由于某一部分财产的享有具有独占性。至
少在英国父母亲有权取消他们子女的继承权,并把他们的财产留给外人(从限定继承权
或财产授与权来看有障碍者,不在此列)。通常认为较远的亲属是和家族完全脱离的,
和家族的利益毫无关联。他们对于比自己富裕的亲戚所大抵具有的唯一权利,就是在其
他条件相同时可以优先得到适当的职务,并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取得某些帮助。
社会结构如此重大的变化肯定会使财产继承的依据产生很大的差异。对于没有遗嘱
就死去的人的财产给予他的子女或近亲,现代著述家们所持的理由通常有如下两点:一
是法律认为这种处置办法更接近于死者的心愿;二是让一直同父母一起过富裕生活的人
一下子失去丰饶的享受而陷于贫困,会使他们感到痛苦。
这两种论据都有一些说服力。在死者未留下遗嘱,无人能知道他打算如何处理时,
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按父母或保护人的责任来对待这些子女或抚养对象。然而,因为法
律不能就个人的各种权利要求作出决定,它必须按一般规则行事。下面考察一下这些规
则的内容。
首先,我们可以这样说,除非(对于特定的个人)有特殊的理由,任何人没有义务
以金钱供养旁系亲属。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