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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nterprise insurance for the aged
企业养老保险
1.
The problems of enterprise insurance for the aged and its legislation consummation in our country;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
2)  complementary corporate pension insurance plan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3)  insurance institution of enterprise complementary pension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
Institutions of complementary pension of many countries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so that it is available for reference of building our country s insurance institution of enterprise complementary pension.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人口及社会等诸多因素的综合性计划,现已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
4)  basic retire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ese enterprises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1.
In this paper are described the evolution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basic retire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ese enterprises and analysis of the product attitute of the basic retirement insurance based.
在这一背景之下,本文描述了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及运作现状,在借鉴财产权研究的理论成果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产品性质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企业养老保险是一种俱乐部产品和私人物品相结合的混合物品特性,并从产品属性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困境。
5)  enterprise employees Endowment Insurance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  complementary pension insurance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
The funds of complementary pension insurance come from the employee and employer.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也是现代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置疑应大力发展它。
补充资料:养老保险
  Old-age Insurance

  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第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第三,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的类型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另外,中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26quot;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26quot;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10多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养老保险的特点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养老保险的历史演进一般认为,德国于19世纪80年代颁布的《老年与残疾保险法》,是养老保险的开山鼻祖。到20世纪20年代,欧洲已经有17个工业国相继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在50年代有了更大的发展,有48个国家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到90年代中期,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已经达到130多个国家。把养老、伤残和遗属三种保险合并为一个系列,称为%26ldquo;老、残、遗保险%26rdquo;,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基本养老保险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

  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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